本案主要問題在於,公司發放的季獎金,其發放與業績達成率、個人KPI及考核評分掛勾,是否應被認定為「工資」,進而列入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員工的退休金計算基礎。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給付勞工的退休金,其計算基礎為「平均工資」。而「平均工資」的計算,則是以「工資」為前提。因此,判斷季獎金是否應計入舊制退休金,關鍵在於該季獎金是否具有「工資」的性質。
工資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從上述定義可知,判斷一筆給與是否為工資,主要有兩個判斷標準:
事實涵攝: 本案所述之季獎金,其發放與「業績達成率」、「個人KPI」及「考核評分」掛勾,這些條件均與勞工提供勞務的表現直接相關,因此應具有「勞務對價性」。此外,既然是「季」獎金,通常會定期(每季)發放,若非偶發性給予,則應屬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
綜合判斷,此類與勞工工作表現直接相關且定期發放的季獎金,應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平均工資與舊制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舊制退休金的給與標準,係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因此,若季獎金被認定為工資,則在計算勞工退休金時,該季獎金即應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進而影響舊制退休金的金額。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雇主給付義務的認定,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未依法將應計入工資的季獎金納入退休金計算,導致勞工退休金短少,經勞工申訴或主管機關查察屬實,主管機關可能會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要求雇主限期給付,並可能處以行政罰鍰。
無。
關於本案季獎金,若其發放與勞工工作表現直接相關且具有定期性,則應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因此,在計算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員工的退休金時,該季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基礎。建議公司應依法辦理,以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及行政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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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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