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化學品充填公司 以底薪+車趟為薪資基礎 但是加班是以單趟超過8小時才有加班、如:第一趟7小時/第二趟7小時 總工時14小時、這樣沒有任何加班費請問是否合理?
您所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化學品充填公司以「底薪加車趟」為薪資基礎,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卻是「以單趟超過8小時才有加班」,導致即使每日總工時達14小時(例如第一趟7小時、第二趟7小時),卻沒有任何加班費,想了解此種計算方式是否合理。
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如果雇主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的情形,其延長之工作時間,應依該法規定加給工資,也就是俗稱的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
本案中,您每日總工時達14小時,已明顯超過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公司所稱「以單趟超過8小時才有加班」的計算方式,並未考量每日總工時是否超過法定上限,此種計算方式應屬與《勞動基準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不符。因此,公司對於超過8小時的工時卻未給付加班費,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之規定。
您作為勞工,對於公司未依法給付的加班費,應有權利向公司主張補發。未給付的加班費,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
就您所述之情況,單純未給付加班費的情形,通常不會直接涉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成立,通常需要有更嚴重的犯罪行為,例如詐欺、背信等,而本案主要涉及勞資契約履行及行政法規遵循的問題。
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除了可能面臨勞工的民事求償外,亦可能涉及行政責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4條、第30條、第32條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經勞動檢查發現公司有此違法情事,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應會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的範疇,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公司以「單趟超過8小時才有加班」作為加班費計算基礎,導致每日總工時超過8小時卻無加班費之情形,應屬與《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符。公司可能涉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之民事責任,您有權利向公司主張補發;同時,公司亦可能面臨勞工主管機關之行政罰鍰。建議您可先蒐集證據並與公司協商,若無結果則可向勞工局申訴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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