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雇主跟我說我原本是自己提9月10日離職,事後他在8月17號詢問我是否要做到八月底9月1號到9月10號不必排班直接用特休給我再讓我領$20,000看我覺得要嗎?事後我去上網發查詢才發現我一直都有特休而並非他說沒有特休。 我先問他特休10天他的依據是什麼? 他就一直鬼打牆的問我,妳想要我怎麼做?我說你叫我做到8月份,那麼我這五年的年資資遣+當月薪資+他提到的特休10天費用等於22萬。事後他也覺得ok!並告知我目前診所人力充足,我就做到8/17明天不用再到診所了喔。
您原訂於9月10日離職,前雇主於8月17日向您提出新的離職方案,建議您做到8月底,並將9月1日至9月10日以特休處理,額外給付2萬元。您事後發現自己一直有特休,並非雇主所稱沒有。在您詢問特休依據後,雇主反問您希望如何處理。您提出包含五年年資資遣費、當月薪資及10天特休費用共22萬元的方案,雇主表示同意,並告知您「目前診所人力充足,我就做到8/17明天不用再到診所了喔」。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終止後的權益爭議,應屬民事範疇。
就您目前提供的資訊,本案事實尚難判斷有涉及刑事詐欺或其他刑事責任之情形。雇主最初對特休的說法,若僅為誤解或資訊錯誤,通常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若雇主最終未依約給付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或預告期間工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勞動處)提出申訴,經勞動檢查後,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能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
本案資遣費之計算,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新制)辦理,即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關於您與前雇主就離職條件及相關權益的爭議,應屬民事勞資爭議。由於雇主已同意您提出的22萬元方案並立即終止勞動契約,此應屬雇主資遣。建議您優先向雇主請求履行約定,並妥善蒐集相關證據。若雇主拒絕給付,您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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