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薪資為月薪制,薪資48,000元,於8/14離職(最後上班日),並在9/4收到前公司給付的薪資18,087元(前公司計薪方式為每月25日結算於次月5日支付薪資,如遇假日則提前支付)。 本人約略計算該部分薪資(7/26~8/14)合計20日,期間事假8小時、病假16小時,扣除該部分及破月勞保等,結算金額都與實際領取18,087元有所落差 請問 1、破月離職以日薪計算工資是否合法? 2、破月離職福利金依48000依比例扣除是否合法? 3、破月離職扣除健保是否合法?
您為月薪制勞工,月薪新臺幣(下同)48,000元,於8月14日離職(最後上班日)。前公司計薪方式為每月25日結算至次月24日,並於次月5日支付薪資。您於9月4日收到前公司給付的薪資18,087元,經您自行計算7月26日至8月14日共20日之薪資,扣除期間事假8小時、病假16小時及破月勞保等項目後,認為實際領取金額與您的計算結果有所落差。您主要想釐清以下三點:1. 破月離職以日薪計算工資是否合法?2. 破月離職福利金依48,000元依比例扣除是否合法?3. 破月離職扣除健保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月薪制勞工於月中離職時,公司應依其實際工作日數比例給付工資。常見的計算方式,會將月薪除以當月實際日數(或約定之30日),再乘以實際工作日數。此外,若有請假,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本案前公司以日薪計算工資,若其計算方式係將您的月薪按比例換算為日薪,再乘以您實際工作日數(7月26日至8月14日),並依規定扣除事假及病假之工資,原則上應屬合法。然而,您應向公司索取詳細的薪資計算明細,以確認其計算基礎(例如月薪除以多少天)是否合理,以及請假扣款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福利金」通常係指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由公司提撥並由勞工負擔部分之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金的提撥與扣繳,通常是依勞工每月薪資比例計算。若您所指的福利金係屬此類,且公司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規定,按月薪資比例提撥並由勞工負擔部分,則於破月離職時,按比例扣除應屬合理。但若該福利金並非職工福利金,則需釐清其性質及公司扣除的依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係按月計收。勞工於月中離職,當月健保費通常仍會由公司全額扣繳勞工負擔部分,不因月中離職而按日比例減少。這是因為健保的計費單位是「月」,只要當月有加保事實,就會產生當月一整個月的保費。因此,公司扣除您當月全額的健保費,應屬合法。
本案主要涉及工資給付爭議,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公司有詐欺或其他惡意侵占工資之行為,否則應屬民事或行政法規範疇。
若前公司在工資給付上,有未全額給付或未按期給付之情形,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勞工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經查證屬實,可能會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勞工保險費亦是按月計收,但離職當月勞保費的計算方式與健保略有不同,通常會計算到離職當日。若公司有不當扣除勞保費,亦可能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關於您離職後薪資、福利金及健保扣除的合法性問題,破月工資以日薪比例計算原則上應屬合法,但需核對其計算基礎及請假扣款是否符合法令;福利金若為職工福利金且依規扣除,亦應屬合法;健保費通常按月扣繳全額。建議您務必向公司索取詳細薪資明細,並核對各項扣款是否合理,若有疑義可尋求勞工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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