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誣告妨害名譽,如何提告誣告?

跟對方不認識,對方無故報案說我妨害名譽,要提告對方誣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對方不認識,對方無故向警方報案指控您涉嫌妨害名譽。您認為對方是誣告,因此想對對方提出誣告罪的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若對方的不實報案行為,導致您產生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害(例如:需聘請律師、名譽受損),則您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需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且您的權利因此受損害。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對方報案指控您「妨害名譽」的部分: 妨害名譽罪主要分為《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的「誹謗罪」。若對方指控您有妨害名譽的行為,但事實上您並未有任何公然侮辱或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則對方對您的指控應屬不實。此為您後續主張對方誣告的前提。

  2. 關於您欲提告對方「誣告」的部分: 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文的構成要件包括:

    •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對方報案指控您妨害名譽,其目的應是希望您受到刑事偵查或處罰。
    •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對方是向警方報案,警方屬於該管公務員。
    • 誣告:指控的內容必須是「虛偽不實」的。也就是說,對方指控您妨害名譽的事實,必須是根本不存在或與事實不符的。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這是誣告罪最關鍵且最難證明的部分。您必須證明對方在報案時,是「明知」其指控您妨害名譽的事實是虛假的,卻仍然故意向警方提出告訴。如果對方只是誤會、誤認,或有相當理由相信其指控為真,即使事後證明其指控不實,亦不應成立誣告罪。

    因此,本案若對方報案指控您妨害名譽的內容確實為「不實」,且您能提出證據證明對方在報案時「明知」該指控為不實,並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則對方應會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處理妨害名譽案件:首先,您應針對對方報案指控您妨害名譽的案件,積極配合檢警調查,並提出所有有利於您的證據(例如:不在場證明、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以證明您並未有妨害名譽的行為,爭取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2. 蒐集誣告證據:在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的同時,您應開始蒐集對方可能構成誣告罪的證據。特別是針對對方「明知」其指控不實的證據,例如:對方曾承認其指控不實的對話紀錄、證人證詞,或證明對方根本不可能合理相信其指控為真的客觀事實等。
  3. 待妨害名譽案件結果確定後再評估提告誣告:通常會建議在您被指控的妨害名譽案件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再向檢察官提出誣告罪的告訴。因為此時,對方指控您妨害名譽為不實的事實,將有較高的證明力。
  4. 考慮民事求償:若對方的不實報案行為確實造成您的損害,您可考慮在刑事程序進行的同時,或待刑事結果確定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的損害。

肆、結論

關於對方無故報案指控您妨害名譽,您欲提告對方誣告一事,應涉及《刑法》誣告罪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建議您應先積極處理對方對您的妨害名譽指控,並同時蒐集對方明知其指控不實的證據。待妨害名譽案件結果確定後,再評估向檢察官提出誣告罪的告訴,並可一併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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