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先生 (下稱A),在Facebook某社團中被人發文說偷拍女生散步,並附上了A的騎車照片 A到警察局報案,並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指認了本人一台停在公園的機車,向警方指出確定是我發的文,他的理據是因為平常他在公園會拍我溜狗不清狗大便,所以認定貼文是我發的,更向警方稱有提醒過我,所以他覺得我發文公審他 但我並不認識這位A先生,也從來沒有交流過,因為他平常就是會躲在暗角看我溜狗,所以平常看到他我都會趕快離開現場 目前因為A報案導致我莫名其妙需要跑警察局做筆錄,已經向警方提出提告A誣告,想知道勝算
您(下稱當事人)在Facebook某社團中被A先生發文指控偷拍女生散步,並附上您的騎車照片。A先生隨後向警方報案,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其認為您平常溜狗不清狗大便且他曾提醒過您,便指認您為該貼文的發布者,並認為您發文公審他。當事人表示不認識A先生,也從未與其交流,且A先生平常會躲在暗處觀察您。目前當事人因A先生報案而需至警察局做筆錄,已向警方提出對A先生提告誣告,欲了解勝算。
若A先生對您提出不實指控,導致您名譽受損、精神痛苦,或因此耗費時間處理警詢等,A先生的行為應屬侵害您的權利。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可能得向A先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本案目前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A先生在無證據下指控您發文公審,並導致您需至警局做筆錄一事,A先生的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之誣告罪及《民法》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您能證明A先生明知為不實而為告發,則您提告誣告的勝算應屬較高。建議您積極配合警方調查,並蒐集有利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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