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不知道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主旨:法律諮詢請求——關於通訊軟體群組具名不實指摘案(妨害名譽/民法侵權) 諮詢人: 蘇渝筠 聯絡電話: 0976425814 電子信箱: kirarin0814@gmail.com 一、 案件發生背景與經過 1. 事發平台與環境: 行為人(LINE名稱:「Su」/蘇健倫)於包含高中生、校友及教師等約 46 人之「壽山桌遊社幹部群」公開聊天室及群組記事本中,發布針對本人之言論。 2. 具體行為事實: 行為人先於群組公告「已給予蘇渝筠多次機會,仍不知悔改……即日起將她退群」,隨後將本人強制移出群組。 本人退群後,行為人於該 46 人群組發布標題為**「蘇渝筠不當言行列舉」**之長文與對話錄影,具名條列指控本人多項「情緒化言詞指控」、「批評指導教師涉人格指控」、「對罵半小時」、「不告而別」等內容,並載有「這個人怎麼這麼沒有禮貌」等貶損性評價。 3. 造成之損害: 該言論於具半公開性質之社團幹部群組散布,使本人於校友、學生及同儕間之名譽遭受嚴重貶損。本人因此承受重大精神壓力,目前持續於身心科就診並規律服藥中(領有診斷證明與就診紀錄)。 二、 關鍵時效說明 知悉日: 本人約於 2026 年 4月 14日 知悉上開記事本內容。 三、 檢附事證清單 1. LINE 群組截圖: 包含群組人數(46人)、群組名稱、公告退群之發言紀錄。 2. 記事本內容完整截圖與影片: 條列指控「不當言行」之完整發文內容。 3. 醫療事證: 身心科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與藥單明細。 四、 本次諮詢擬請教律師之問題 1. 罪名構成評估: 本案言論多涉及具體捏造或渲染之「事實指摘」(非單純謾罵),在實務上是否以**《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較易成罪?抑或仍符合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2. 告訴狀撰寫與遞狀時程: 考量 6 個月刑事告訴期將至,是否建議先行具狀向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以保全時效? 3. 民事侵權求償: 除刑事告訴外,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侵害名譽權,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損害賠償及公開澄清/回復名譽之勝訴評估為何? 以上,感謝律師抽空審閱!
本案諮詢人蘇小姐於通訊軟體LINE「壽山桌遊社幹部群」(約46人)中,遭行為人(LINE名稱:「Su」/蘇健倫)強制退群後,於該群組記事本發布標題為「蘇渝筠不當言行列舉」之長文與對話錄影,具名條列指控蘇小姐多項「情緒化言詞指控」、「批評指導教師涉人格指控」、「對罵半小時」、「不告而別」等內容,並載有「這個人怎麼這麼沒有禮貌」等貶損性評價。蘇小姐認為該言論多涉及具體捏造或渲染之事實指摘,已嚴重貶損其名譽,並導致精神壓力,目前持續於身心科就診。蘇小姐欲了解相關刑事責任(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民事侵權求償之構成評估,以及告訴狀撰寫與遞狀時程,並詢問是否需要委任律師。
本案行為人於包含高中生、校友及教師等約46人之LINE群組中,發布針對蘇小姐之具名指控長文及對話錄影,內容涉及具體事實指摘及貶損性評價,此舉應屬侵害蘇小姐之名譽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散布不實或足以貶損蘇小姐社會評價之言論,應屬侵害蘇小姐之名譽權。此外,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本案蘇小姐因該言論承受重大精神壓力,並持續於身心科就診且領有診斷證明與就診紀錄,此應可作為請求精神慰撫金及醫療費用損害賠償之依據。另,蘇小姐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公開澄清或道歉。
本案行為人於46人LINE群組中發布針對蘇小姐之言論,該群組人數眾多,應屬「公然」之範疇,因此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行為人於群組中載有「這個人怎麼這麼沒有禮貌」等貶損性評價,若該言論屬於抽象謾罵或嘲諷,而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此罪之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人」。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行為人發布標題為「蘇渝筠不當言行列舉」之長文,具名條列指控蘇小姐多項「情緒化言詞指控」、「批評指導教師涉人格指控」、「對罵半小時」、「不告而別」等內容,這些應屬具體事實之指摘。若這些指摘為不實,且足以貶損蘇小姐之社會評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由於行為人係以文字(長文)及對話錄影(影片)之方式散布,應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稱之「散布文字、圖畫」而犯誹謗罪,其法定刑較普通誹謗罪為重。實務上,對於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通常會優先認定為誹謗而非單純侮辱。因此,本案若言論內容多涉及具體捏造或渲染之「事實指摘」,則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較易成立。
告訴時效:刑事告訴期間為6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蘇小姐約於2026年4月14日知悉上開記事本內容,故刑事告訴期間應至2026年10月14日左右屆滿。為保全時效,建議應於此期限內提出告訴。
本案情事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事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刑事告訴部分:考量6個月刑事告訴期間將至,為保全您的權益,建議您應儘速具狀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檢察署遞交刑事告訴狀。告訴狀內容可同時主張行為人可能涉犯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認定具體罪名。請務必檢附LINE群組截圖、記事本內容完整截圖與影片等相關事證。
民事求償部分:除刑事告訴外,您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項目應可包含精神慰撫金、因就醫所生之醫療費用損害,以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行為人於原群組或適當媒體公開澄清或道歉)。民事訴訟可待刑事偵查或審判結果後再行提起,或與刑事告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節省裁判費。
委任律師之必要性:考量本案涉及刑事告訴時效、證據收集、法律條文適用及民事求償策略等專業判斷,且您因事件已承受精神壓力並就醫,為確保您的權益能獲得最妥善的保障,建議您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將能協助您撰寫告訴狀、整理證據、評估求償金額,並在偵查及訴訟程序中提供專業協助與代理。
關於行為人於通訊軟體群組具名不實指摘之行為,應屬侵害您的名譽權,可能涉及《刑法》上之加重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並應負《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保全刑事告訴時效,建議您應儘速於2026年10月14日前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您亦得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考量案件複雜性及時效壓力,建議您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