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訊霸凌者過往言行之法律風險評估

如果我私訊以前欺負我的人這樣回會被告嗎欺負我的人的名言忍常人不可忍 如果我訊息跟他說現在大家都長大了,既然你的名言是忍常人不可忍,那國小那些讓別人不舒服的行為,現在回想也會覺得自己不成熟很幼稚,表達那些我聽到的幼稚園 安親班 國小 大家的感受 ,比如大家幫慶生時那時候也是很不成熟 這樣回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欲透過私訊方式,向過去曾欺負您的人表達,其國小時期讓他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現在回想應會覺得不成熟、幼稚,並提及您所聽聞幼稚園、安親班、國小時期大家的感受,例如慶生時的不成熟行為,同時引用對方「忍常人不可忍」的名言。您想了解這樣傳送訊息是否會涉及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您傳送的訊息內容,被對方認為有損其名譽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對方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

就您欲傳送的訊息內容,提及「國小那些讓別人不舒服的行為,現在回想也會覺得自己不成熟很幼稚」、「表達那些我聽到的幼稚園 安親班 國小 大家的感受」,這些內容可能被對方解讀為對其過去行為的負面評價或指責,進而認為有損其名譽。

然而,考量以下因素,成立民事侵權責任的風險應屬相對較低,但並非完全沒有:

  1. 訊息傳遞方式:您是透過「私訊」方式傳送給對方,而非公開散布於眾,這會降低其名譽受損的程度。
  2. 內容性質:訊息內容帶有您個人或「大家」主觀感受與回憶的性質,且語氣上並非直接的謾罵或侮辱,而是帶有反思與成長的意味。
  3. 事實基礎:若您所提及的「讓別人不舒服的行為」等事實為真,且您能提出相關證據,這在法律上可能成為您抗辯的理由。
  4. 單一訊息:若僅是單一一次的訊息傳送,且內容不涉及威脅、恐嚇或持續騷擾,一般而言,法院認定構成嚴重精神侵害的門檻會較高。

二、刑事責任

就您欲傳送的訊息內容,成立刑事責任的風險應屬極低:

  1.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您是透過「私訊」方式傳送,不具備「公然」的要件,因此應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2.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才可能構成誹謗罪。由於您是透過「私訊」方式傳送給對方本人,並非意圖「散布於眾」,因此應不成立誹謗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的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審慎評估必要性:在傳送訊息前,建議您再次審慎評估傳送此訊息的目的與可能帶來的後果。若目的是為了讓自己釋懷,或許有其他更健康的方式可以達成。
  2. 調整措辭:若您仍決定傳送,建議將訊息內容調整得更為溫和、客觀,並著重於表達您自身的感受,而非直接指責對方。例如,可以多使用「我感覺到...」、「我當時覺得...」等主觀表達,減少「你很幼稚」、「你讓別人不舒服」等直接指控的語句。
  3. 避免持續互動:若對方收到訊息後有任何負面或不友善的回應,建議您避免進一步的爭執或持續互動,以免衍生更多不必要的糾紛。

肆、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您欲私訊過去欺負您的人,表達對其過往行為的看法與感受,成立刑事責任(如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風險應屬極低。然而,仍有相對較低的民事責任風險,對方可能主張訊息內容侵害其名譽權或造成精神痛苦,進而請求民事賠償。建議您在傳送訊息前,務必審慎考量措辭,以表達自身感受為主,避免直接指控,並評估此舉的必要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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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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