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去年7月,上班期間受傷,後來經醫生評估需要開刀。當時不熟悉法律,受傷的當月,公司以公傷假算,後面我不知道可以繼續以公傷病假計算,也怕因傷被公司辭退,誤提了留職停薪,總共休息了四個月。 公司當時也未向我說明相關權益,也沒有給我職業傷病門診單,受傷當月也沒有給我全部薪水,還有考勤扣款。 最近收到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的通過核定,但勞保局沒有給我4個月的金額,只有給付11天,他們認為我這次受傷是職災但不至於到要開刀治療,是因為我本身有舊傷才導致需要開刀。 我向公司人資詢問是不是應該將留職停薪期間的薪水補還給我,但公司給我的回覆是勞保局給付11天,七月他們也只算我11天公傷假,10天病假,誤請留停的部分薪水不給。 想問公司這樣是不是違法了,我有申請勞資調解,是不是能跟公司要回職災期間的工資補償和醫療補償呢? 我需要準備什麼有利證據呢?
您於去年7月上班期間受傷,經醫生評估需開刀。受傷當月公司以公傷假計算部分天數,但未給付全薪,並有考勤扣款。後續您因不熟悉法律且擔心被解僱,誤申請留職停薪,總計休息四個月。公司未向您說明相關權益,也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近期您收到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核定,但僅核定11天,理由是勞保局認為本次受傷不至於需開刀,係因您有舊傷所致。您向公司人資詢問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償事宜,公司則以勞保局核定11天為由,拒絕補發薪資。您已申請勞資調解,欲了解公司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如何爭取職災期間的工資與醫療補償。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之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
職業災害認定與工資補償義務:
醫療費用補償義務:
其他權益:
本案情節「應無」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之虞。若公司有故意造成職災或重大過失導致職災,且情節嚴重,才可能涉及《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等罪,但依您所述,目前尚無此跡象。
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包括工資及醫療費用),經勞工申訴或勞動檢查發現,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此外,公司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或未善盡告知義務,亦「可能」涉及違反相關行政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取代部分《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規定。但本案發生於去年7月,若為111年7月,則適用新法。新法對於職災勞工的保護更為周全,但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仍存在,且新法第83條亦規定,雇主應給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得抵充勞工保險條例或本法規定之保險給付。因此,雇主仍有補足差額的義務。
釐清醫療與工作不能期間:
準備有利證據:
勞資調解:
尋求專業協助:
關於您在職災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補償爭議,公司以勞保局核定天數為由拒絕補償,此舉「應屬」不符《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您「應有」權利向公司主張補償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差額及必需醫療費用。建議您積極準備相關醫療證明及工作紀錄等有利證據,並在勞資調解中明確提出您的訴求,同時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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