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期間工資及醫療補償爭議法律意見

您好 我在去年7月,上班期間受傷,後來經醫生評估需要開刀。當時不熟悉法律,受傷的當月,公司以公傷假算,後面我不知道可以繼續以公傷病假計算,也怕因傷被公司辭退,誤提了留職停薪,總共休息了四個月。 公司當時也未向我說明相關權益,也沒有給我職業傷病門診單,受傷當月也沒有給我全部薪水,還有考勤扣款。 最近收到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的通過核定,但勞保局沒有給我4個月的金額,只有給付11天,他們認為我這次受傷是職災但不至於到要開刀治療,是因為我本身有舊傷才導致需要開刀。 我向公司人資詢問是不是應該將留職停薪期間的薪水補還給我,但公司給我的回覆是勞保局給付11天,七月他們也只算我11天公傷假,10天病假,誤請留停的部分薪水不給。 想問公司這樣是不是違法了,我有申請勞資調解,是不是能跟公司要回職災期間的工資補償和醫療補償呢? 我需要準備什麼有利證據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去年7月上班期間受傷,經醫生評估需開刀。受傷當月公司以公傷假計算部分天數,但未給付全薪,並有考勤扣款。後續您因不熟悉法律且擔心被解僱,誤申請留職停薪,總計休息四個月。公司未向您說明相關權益,也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近期您收到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核定,但僅核定11天,理由是勞保局認為本次受傷不至於需開刀,係因您有舊傷所致。您向公司人資詢問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償事宜,公司則以勞保局核定11天為由,拒絕補發薪資。您已申請勞資調解,欲了解公司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如何爭取職災期間的工資與醫療補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之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以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

  1. 職業災害認定與工資補償義務:

    • 您於「上班期間受傷」,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規定,應屬職業災害。勞保局已核定職災傷病給付,亦間接證實此點。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項補償義務是雇主獨立於勞工保險給付之外的責任。換言之,即使勞保局僅核定11天的職災傷病給付,雇主仍應就您因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日數,補償您原領工資。勞保局的給付金額,僅是雇主補償責任的一部分,若勞保給付不足原領工資,雇主仍應補足差額。
    • 您因不熟悉法律而誤請「留職停薪」,但實際上是因職災醫療而無法工作,此時公司「應」主動告知您得請「公傷病假」,並依規定給付原領工資。公司未盡告知義務,且未依規定給付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
    • 公司以勞保局僅核定11天為由,拒絕補償您留職停薪期間的工資,此舉「應屬」不符《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精神。雇主補償義務的期間,應以醫師診斷證明所載「不能工作」之期間為準,而非僅限於勞保局核定的給付期間。
  2. 醫療費用補償義務: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若您因職災受傷而需開刀治療,相關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部分負擔、自費項目等),公司「應」予以補償。
    • 勞保局認為開刀係因舊傷所致,此為本案爭議點。您需提供醫師診斷證明,證明本次職災與開刀治療之間有因果關係,且開刀為治療本次職災所必需。若能證明,則公司「應」補償相關醫療費用。
  3. 其他權益:

    • 公司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可能導致您在就醫時無法享有勞保職災醫療給付的便利性,此舉「恐有」未盡協助勞工申請職災給付之義務。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您當時擔心被解僱而誤請留職停薪,若公司有暗示或施壓行為,則「恐有」違反此規定之虞。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無」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之虞。若公司有故意造成職災或重大過失導致職災,且情節嚴重,才可能涉及《刑法》業務過失傷害等罪,但依您所述,目前尚無此跡象。

三、行政責任

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包括工資及醫療費用),經勞工申訴或勞動檢查發現,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此外,公司未提供職業傷病門診單或未善盡告知義務,亦「可能」涉及違反相關行政法規。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取代部分《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規定。但本案發生於去年7月,若為111年7月,則適用新法。新法對於職災勞工的保護更為周全,但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仍存在,且新法第83條亦規定,雇主應給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得抵充勞工保險條例或本法規定之保險給付。因此,雇主仍有補足差額的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醫療與工作不能期間:

    • 請您務必取得詳細的「醫師診斷證明書」,內容應明確記載您因本次職災受傷的診斷病名、治療方式(包含開刀的必要性)、預計休養期間、以及「不能工作」的期間。若能請醫師特別說明本次職災與舊傷的關聯性,以及開刀治療與本次職災的因果關係,將更有利於您的主張。
    • 若勞保局對您的舊傷與本次職災的關聯性有疑慮,您「應」向勞保局提出異議或提供補充資料,以爭取更長的給付期間。
  2. 準備有利證據:

    • 醫療相關證據: 醫師診斷證明書、病歷、手術紀錄、醫療費用收據、藥單等。
    • 工作相關證據: 出勤紀錄、薪資單、勞動契約、公司內部關於職災處理的規定、您與公司人資的對話紀錄(訊息、郵件等)、勞保局的職災傷病給付核定函。
    • 證明「不能工作」的證據: 醫師診斷證明書是核心,若有其他證明您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之文件亦可提供。
  3. 勞資調解:

    • 您已申請勞資調解,這是處理此類爭議的良好途徑。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提出以下訴求:
      • 要求公司補償您自受傷當月起至恢復工作能力期間的「原領工資差額」(扣除已領取的勞保職災傷病給付)。
      • 要求公司補償您因本次職災所產生之「必需醫療費用」(扣除已由勞保給付或健保給付之部分)。
      • 若有其他因職災所生之損害(例如交通費、看護費等),亦可一併提出。
    • 在調解時,請您清楚說明事實經過,並提出上述證據,以支持您的主張。
  4. 尋求專業協助:

    • 由於本案涉及職災認定、工資與醫療補償計算,且與勞保局的核定結果有爭議,建議您在勞資調解前或調解過程中,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工法律扶助單位,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肆、結論

關於您在職災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補償爭議,公司以勞保局核定天數為由拒絕補償,此舉「應屬」不符《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您「應有」權利向公司主張補償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差額及必需醫療費用。建議您積極準備相關醫療證明及工作紀錄等有利證據,並在勞資調解中明確提出您的訴求,同時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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