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下列所訴之過程,公司是否有法律責任︰ 自9/24與沈蓓芬面試後所有談話記錄 安排於9/14下午二點面試,面試時沈蓓芬提及可接受薪資為45,000,可報到日期為2026/11/1。 9/24(四)下午發送104聊聊訊息詢問到職意願,隨即沈蓓芬撥電話至公司確認願意報到,但可能會有延遲報到情形發生,電話中有提及將於這二天發出OFFER給他。 9/25(五)中午沈蓓芬傳送簡訊說明未收到錄取通知,並告知這二天會向原單位遞出辭呈。 9/25(五)下午回復沈蓓芬訊息,確認他已被錄取,並希望他能在11/1正式報到。 9/29(二)中午發出聘用通知書,並載明聘任職稱、聘任薪資、報到日期與地點。 9/29(二)下午沈蓓芬撥電話至公司,說明薪資略低於現況,希望有調整空間。當下向老闆報告後並以LINE訊息回覆沈蓓芬同意調整薪資為,每月實領45,000(含伙食費),希望他確認無誤後重新調整OFFER,沈蓓芬回復他需要考慮。 9/30(三)下午沈蓓芬回復LINE訊息同意薪資金額,需要延遲報到日期至11/15,詢問公司是否接受。我向其說明要與老闆報告確認,但因老闆人在國外,確認後再回覆她。 10/2(五)晚上八點以原聘用通知書mail回復沈蓓芬,公司無法同意他延至11/15報到,並感謝他前來面試。 10/2(五)晚上十點沈蓓芬回復要依照原聘用通知書之內容報到,並希望公司能夠考慮。 10/3(六)中午公司重申薪資福利制度,並再次確認是否願意到職。 10/3(六)中午沈蓓芬回復願意所談薪資及11/2報到日期報到。 10/3(六)下午公司回覆已找到適當人選,並感謝他前來面試。
本案涉及一間公司與求職者沈蓓芬小姐的招募過程。自9月24日面試後,雙方透過電話、訊息及聘用通知書就職位、薪資及報到日期進行多次溝通與協商。期間,公司曾發出聘用通知書,並同意調整薪資。沈蓓芬小姐亦曾表示願意報到,但對薪資及報到日期提出調整要求。最終,在沈蓓芬小姐明確表示願意依公司所談薪資及11月2日報到時,公司卻回覆已找到適當人選,終止了招募程序。本意見書將分析公司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契約成立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探討。
契約成立之判斷:
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探討: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本案公司與沈蓓芬小姐的招募過程,依據事實發展,應屬已成立勞動契約。公司於沈蓓芬小姐明確表示接受要約後,單方終止招募,可能涉及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即使契約成立與否有爭議,公司在招募過程中之行為,亦可能構成締約上過失責任。建議沈蓓芬小姐可先與公司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考慮循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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