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健檢費用負擔爭議法律意見

我是在職3年員工,公司每兩年會提供健檢,我於7/8預約9/3,但於8/11提離職做到8/30,現在公司回頭要求我支付這筆費用,因法規無相關支付規範,及公司內部規定也無告知離職後需負擔費用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位在職三年的員工,於7月8日預約了公司每兩年提供一次的健康檢查,檢查日期為9月3日。然而,該員工於8月11日提出離職,並於8月30日正式離職。公司現回頭要求該員工支付此筆健康檢查費用,理由為員工已離職。員工則主張,法規並無相關支付規範,且公司內部規定亦未告知離職後需負擔此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公司要求員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應屬民事上之債務請求。判斷員工是否有支付義務,主要需檢視是否有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公司規章作為依據。

  1. 法規依據檢視: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特殊健康檢查。三、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同法第2項亦規定:「前項健康檢查之費用,由雇主負擔。」
    • 本案中,該員工於健康檢查預約時(7月8日)及離職生效前(8月30日),均屬「在職勞工」。然而,健康檢查實際進行日期為9月3日,此時員工已非公司之「在職勞工」。
    • 從法規文字來看,《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雇主健康檢查義務及費用負擔,係針對「在職勞工」。因此,若員工於健康檢查時已離職,雇主依該法所負擔的義務應屬終止。然而,這並不當然推論員工即有支付該筆費用的義務。
  2. 契約約定或公司規章檢視:

    • 依據您所述,公司內部規定並無告知離職後需負擔健康檢查費用的問題。若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中,亦無明確約定員工於離職後,若仍接受公司安排之健康檢查,需自行負擔費用之條款,則公司要求支付費用的請求,將缺乏明確的契約或規章依據。
    • 一般而言,公司提供之健康檢查屬於員工福利之一環。若公司欲對此福利設定限制或條件(例如離職後需支付),應於事前明確告知並取得員工同意,或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始對員工產生拘束力。
  3. 不當得利之可能性:

    • 公司若主張員工受有健康檢查之利益而要求返還,可能涉及《民法》上不當得利之概念。然而,健康檢查係公司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員工福利所提供,且員工於預約時仍為在職狀態。公司在知悉員工離職後,仍有機會取消該預約,但若未取消而讓檢查進行,則此費用之發生,應屬公司自行決定或疏於處理所致。在無明確約定下,要認定員工受有「無法律上原因」之利益,並因此負有返還義務,可能會有爭議。

綜合上述,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費用負擔義務係針對「在職勞工」,且公司內部規定或契約亦無明確約定離職後需負擔費用,公司要求員工支付該筆健康檢查費用,其法律依據應屬薄弱。

二、刑事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爭議,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爭議,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禮貌性拒絕並說明理由:您可以禮貌地回覆公司,說明您於預約健康檢查時仍為在職狀態,且公司內部規定或勞動契約中並無明訂離職後需負擔此筆費用。同時,您可以提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雇主健康檢查義務係針對「在職勞工」,而公司在您提出離職後,應有機會取消該項檢查。
  2. 再次檢視相關文件:建議您再次仔細檢閱您的勞動契約、公司員工手冊或任何與健康檢查相關的內部公告,確認是否有您遺漏的條款。
  3. 保持溝通彈性:若公司態度強硬,您可以詢問公司要求支付的具體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若公司無法提出明確依據,您應有較強的立場拒絕支付。
  4. 避免自行支付:在未釐清法律責任前,不建議您自行支付該筆費用,以免被視為默認有支付義務。

肆、結論

關於您離職後公司要求支付健康檢查費用的問題,由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雇主健康檢查費用負擔義務係針對「在職勞工」,且公司內部規定或勞動契約亦無明確約定離職後需負擔此費用,公司要求您支付該筆費用的法律依據應屬不足。建議您可禮貌性地拒絕支付,並向公司說明您的立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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