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服員轉場時間未給薪是否合法?

我是居服員,如果實際工作時數4小時加轉場20分鐘,公司說轉場的20分鐘是不給薪的,因為勞基法規定工作4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一位居服員,實際工作時數為4小時,加上轉場時間20分鐘。公司表示轉場的20分鐘不給薪,理由是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工作4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您想了解公司這樣的主張是否合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工作時間」與「工資」的認定,以及「休息時間」的適用。

  1. 關於「工作時間」的認定:

    • 依據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而所謂「工作時間」,一般實務上會認定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指定處所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
    • 您所提及的「轉場時間」,若您在此期間仍受公司指揮監督,例如被要求從一個服務地點移動至另一個服務地點,且無法自由運用該段時間,則此段時間應屬「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即使您未直接提供照護服務,但因職務所需而移動,仍可能被視為執行職務的延伸。
  2. 關於「工資」的給付:

    •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 若您的轉場時間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則公司應依約定或勞基法規定給付工資。公司將此段工作時間不給薪,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關於工資給付的規定。
  3. 關於「休息時間」的適用:

    • 公司主張轉場時間不給薪的理由是「勞基法規定工作4小時必須休息半小時」,此應係指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然而,勞基法所稱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脫離雇主指揮監督,自由運用時間的時段。轉場時間通常是勞工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在雇主指示下進行移動,並非勞工可以自由支配的休息時間。
    • 因此,公司將轉場時間誤認為或取代勞基法第35條所規定的休息時間,並以此為由不給薪,應屬不符勞基法之規定。公司仍應依法給予您30分鐘的休息時間(通常不計薪,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且該休息時間應是您可自由運用的時段,而非轉場時間。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權益爭議,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關於工資給付或工作時間的規定,依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可能對公司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與溝通: 建議您先與公司的人資部門或主管進行溝通,明確詢問公司將轉場時間不給薪的具體依據,並向公司說明您對「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的理解,以及轉場時間應屬工作時間的理由。
  2. 蒐集證據: 保留所有與工作時間、轉場時間、班表、薪資單、打卡紀錄、與公司溝通紀錄(如對話截圖、信件)等相關資料,以備後續需要。
  3. 尋求協助: 若與公司溝通無效,您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處)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會介入調查,並協助您與公司進行協商。

肆、結論

關於您居服員的轉場時間,若該時段您仍受雇主指揮監督,應屬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公司以勞基法規定工作4小時需休息半小時為由,將轉場時間不給薪,可能不符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建議您先與公司溝通釐清,若無法解決,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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