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援會款項爭議與妨害名譽法律諮詢

我成立藝人的後援會,但前財務長拿走我們的專用金 專用金是團購所剩的錢而成立的。 所以我向前財務長FB 、IG 和簡訊及網路上的方式請他歸還都不還 後來問別的律師說,因為我們不是社團法人,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前財務捐出去 我透過第三者和前財務長說,但他也不捐 9月8日我公告在藝人後援會粉專上,有寫財務長的名字,請他捐給公益團體 9月14日公益團體有和我說前財務長有捐 9月15日我收到警察局打來說有人要告我 9月17日公益團體說收據已寄出 9月23日公益團體把收據拍給我,我馬上撒掉那篇公告,並寫感謝文謝謝前財務長捐出去 10月6日收到警察局寄來通知書說有人要告我防害名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藝人後援會的發起人,前財務長持有後援會團購結餘的專用金。您多次要求歸還未果,經諮詢律師後,透過第三者請前財務長將款項捐出,但對方未立即回應。您於9月8日在後援會粉專公告指名前財務長,要求其捐款。9月14日對方完成捐款,您於9月23日撤下公告並發感謝文。然而,您在9月15日及10月6日接獲警方通知,表示前財務長對您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前財務長對後援會的責任:
    • 由於後援會並非社團法人,其法律性質可能為「合夥」或「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前財務長所持有的專用金,應屬全體會員共同所有或為後援會所管理。若前財務長未經同意而佔用,可能涉及民法上之「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或「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應負返還責任。然而,由於後援會非法人,訴訟主體會是個問題,通常需由全體會員或經授權之代表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2. 您對前財務長的責任(妨害名譽):
    • 您在粉專上公告指名前財務長並要求其捐款,即使內容涉及事實,仍可能被認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若法院認定此舉已貶損前財務長之社會評價,則可能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前財務長可能涉及的責任:
    • 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若前財務長因職務關係持有後援會專用金,卻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可能成立本罪。但需證明其有「侵占之意圖」及「實行侵占行為」。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若前財務長為後援會處理事務,卻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後援會之利益,可能成立本罪。
  2. 您可能涉及的責任: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您在公開平台(粉專)上指名前財務長並揭露其行為,可能被認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即使您認為內容為真,若涉及個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或無法證明其為真實,仍可能構成誹謗罪。本案中,雖然最終款項已捐出,但公告當下可能已對前財務長名譽造成損害。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若公告內容有使用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言詞,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配合警方調查: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請務必依通知書上指定的時間、地點前往說明,並據實陳述。這是您的權利與義務。
  2. 準備相關證據:為了證明您公告的內容是基於事實,請準備所有與款項爭議相關的證據,例如:團購紀錄、專用金成立的約定、與前財務長的對話紀錄(FB、IG、簡訊、網路訊息)、諮詢律師的紀錄、透過第三者溝通的紀錄、公益團體確認收到捐款的證明、收據等。
  3. 釐清公告內容的意圖與目的:在偵查中,您可以說明您公告的目的並非惡意毀損前財務長名譽,而是為了促使其歸還或捐出款項,且在款項捐出後已立即撤下公告並表達感謝。
  4. 評估和解可能性:由於款項最終已捐出,且您也撤下公告並表達感謝,顯示您並無持續惡意。在偵查或審理階段,您可以考慮與前財務長進行和解,以避免刑事責任並解決民事爭議。
  5. 未來處理建議:
    • 後援會組織透明化:建議未來對於後援會的財務管理應建立更明確的規範,例如:成立獨立帳戶、定期公布收支、指定專人負責等,並考慮是否朝向法人化發展,以避免類似爭議。
    • 法律途徑優先:遇到財務糾紛時,應優先尋求法律途徑解決,避免在公開平台發布可能涉及他人名譽的資訊,以免衍生新的法律問題。

肆、結論

關於您與前財務長之間的款項爭議,前財務長若有侵占或背信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並應負民事返還責任。然而,您在公開平台指名前財務長並要求其捐款的行為,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目前您已收到警方通知,建議您積極配合調查,準備相關證據,並評估和解的可能性。未來處理類似事務時,應謹慎處理,避免公開揭露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資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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