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成立藝人的後援會,但前財務長拿走我們的專用金 專用金是團購所剩的錢而成立的。 所以我向前財務長FB 、IG 和簡訊及網路上的方式請他歸還都不還 後來問別的律師說,因為我們不是社團法人,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請前財務捐出去 我透過第三者和前財務長說,但他也不捐 9月8日我公告在藝人後援會粉專上,有寫財務長的名字,請他捐給公益團體 9月14日公益團體有和我說前財務長有捐 9月15日我收到警察局打來說有人要告我 9月17日公益團體說收據已寄出 9月23日公益團體把收據拍給我,我馬上撒掉那篇公告,並寫感謝文謝謝前財務長捐出去 10月6日收到警察局寄來通知書說有人要告我防害名譽
您是藝人後援會的發起人,前財務長持有後援會團購結餘的專用金。您多次要求歸還未果,經諮詢律師後,透過第三者請前財務長將款項捐出,但對方未立即回應。您於9月8日在後援會粉專公告指名前財務長,要求其捐款。9月14日對方完成捐款,您於9月23日撤下公告並發感謝文。然而,您在9月15日及10月6日接獲警方通知,表示前財務長對您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前財務長之間的款項爭議,前財務長若有侵占或背信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並應負民事返還責任。然而,您在公開平台指名前財務長並要求其捐款的行為,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以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目前您已收到警方通知,建議您積極配合調查,準備相關證據,並評估和解的可能性。未來處理類似事務時,應謹慎處理,避免公開揭露可能損害他人名譽的資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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