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詐騙,已經有報警,6月地檢署說對方遣逃通緝,10月時寄來說對方有意願要和解,去年10月銀行爭議款項暫退會在要我給錢嗎,因為去年報警完後就有跟銀行申請爭議款項
您遭遇詐騙後已報警處理,檢察署已將對方列為通緝犯。目前對方表達和解意願。同時,您去年向銀行申請的爭議款項已獲暫時退款,您關心銀行後續是否會要求您返還這筆款項。
本案中,詐騙行為應屬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及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對方因詐騙行為導致您受有財產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將詐騙所得返還予您。目前對方表達和解意願,此和解程序應屬解決民事賠償責任的途徑之一。若和解成立,雙方將依和解契約內容履行,通常會約定對方支付一定金額以了結民事糾紛。
依您所述,檢察署已將對方列為「遣逃通緝」,此應表示檢察官已就詐騙案件進行偵查,並可能已認定對方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因對方未到案而發布通緝。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您與對方達成和解,刑事程序仍會繼續進行。然而,若雙方達成和解並履行,檢察官或法官在審酌時,可能會將此視為被告有悔意、已彌補被害人損害之情狀,進而影響刑事處分(例如:緩起訴、緩刑或較輕的刑度)。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對方行為本身應不直接涉及對您的行政責任。但若有其他特殊情況,例如涉及金融機構的行政罰鍰等,則需視具體情節而定。
關於銀行爭議款項的處理,此應屬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及信用卡國際組織的規範。銀行所為的「暫退」款項,通常表示銀行正在進行調查,並非最終的決定。銀行最終是否會要求您返還這筆款項,應會取決於以下幾點:
因此,銀行後續確實有可能會要求您返還暫退的款項,特別是當您已從詐騙者處獲得賠償時。
關於您遭遇詐騙後續的處理,涉及民事賠償、刑事追訴以及銀行爭議款項的複雜關係。對方表達和解意願,應屬解決民事賠償的機會,但仍需審慎評估和解條件。同時,銀行暫退的款項,後續確實有可能因您已獲賠償或其他調查結果而要求返還。建議您在處理和解事宜時,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並密切留意銀行通知,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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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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