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合夥糾紛與權益處理建議

一家火鍋店雙方各出資50萬元 各佔股50% 甲方即為負責人 乙方為合夥人 2024 4月 甲方跟乙方商量合夥 唯 沒有紙本合約只有通訊軟體對話 分紅方式營業額未達40萬 按照出資比例分紅 若達40萬乙方要給甲方5% 達50萬乙方要給甲方10% 上限就是10% 薪資部分原開37000薪水8天休假 甲方不滿意意思如果沒有休假的話一天只能拿1682元 然後又說自己一天應該會做超過8小時 空班不會休息 又拿老公出來說 負責人要承擔各項事務如食安跟糾紛 最後開價4.5萬乙方我沒有打到薪資含負責人加給 後續乙方辛勤甲方付出並就開自己的薪水28590 工作一陣子後發現跟甲方各項工作上不合 要求離職 但是不拆股 甲方就要求 提高薪資跟存緊急預備金20萬 乙方要求提高 營業額分成的門檻 60萬跟70萬才有 另外甲方薪水營業額有70萬多2000元 每10萬多2000無上限 後續離職三個月後乙方回來 薪資4萬 加給是70萬1000 一樣無上限 到最近乙方要出去開店了 總部也有先詢問甲方意願 是甲方先放棄 總部才問乙方 那應該沒有道德上的問題 甲方一開始假裝不在意 到最近才開始出招 要求乙方簽不平等條約 甲方薪資因乙方退出各項事務都他處理 要求5.5萬 還要負責人加給1.5萬 不休假沒有一個合理解釋或者證明就要跟你要1.4萬的沒休假補貼 另外要存100萬週轉金 沒存滿不得分紅 就等於把乙方的路堵死 那麼乙方我可以怎麼做來對付甲方 目前合約都沒有簽名 甲方也拒絕溝通 那最後是否可以以存證信函方式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家火鍋店的合夥關係,甲方為負責人,乙方為合夥人,雙方各出資新臺幣50萬元並約定各佔股50%。合夥關係始於2024年4月,但並未簽署書面合約,僅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約定依據。雙方曾就分紅比例、薪資待遇及緊急預備金等事項進行多次協商與變更。近期,乙方因工作不合曾離職後復職,現欲自行開店,經總部詢問甲方意願並獲甲方放棄後,才轉詢問乙方。然而,甲方近期卻向乙方提出多項單方要求,包括大幅提高薪資、負責人加給、休假補貼、以及要求存入高額週轉金(100萬元,且未存滿不得分紅),此舉形同阻礙乙方權益。由於甲方拒絕溝通,乙方詢問應如何應對,並考慮以存證信函方式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合夥關係之認定與契約內容:

    •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中,甲方與乙方雖未簽署書面合約,但雙方有共同出資50萬元、共同經營火鍋店之事實,且透過通訊軟體對話約定分紅、薪資等事項,應屬已成立民法上之「合夥」關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將可作為證明合夥契約內容的重要證據。
    • 雙方對於分紅方式、薪資待遇、甚至緊急預備金等事項,曾有多次透過通訊軟體進行的協商與變更,這些經雙方合意之內容,應屬合夥契約的一部分。
  2. 甲方單方要求之效力:

    • 甲方近期提出之要求,例如提高薪資至5.5萬元、負責人加給1.5萬元、休假補貼1.4萬元,以及要求存入100萬元週轉金且未存滿不得分紅等,若非經雙方合意變更,而係甲方單方提出,則應不具法律拘束力。合夥契約之變更,原則上仍需全體合夥人同意。
    • 甲方要求存入100萬元週轉金,並以「沒存滿不得分紅」作為條件,此舉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乙方之分紅權利,若非原合夥契約內容或經雙方合意變更,應屬無效。
  3. 合夥人權利義務:

    • 合夥人對於合夥事務之執行,應依合夥契約之約定。甲方作為負責人,應依約履行其職務。乙方亦有權依約參與分紅,並對合夥事務有監督權。
    • 若合夥人之間無法繼續合作,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聲請解散;未定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隨時聲請解散。本案合夥契約似乎未定存續期間,乙方若無法與甲方繼續合作,應屬有權隨時聲請解散合夥。
  4. 合夥關係之終止與清算:

    • 若雙方關係已惡化至無法繼續共同經營,任一方均得請求終止合夥關係。合夥關係終止後,應依民法第694條、第697條等規定,進行合夥財產之清算。清算時,應先償還債務,再返還合夥人出資,最後就剩餘財產或虧損依約定比例分配。

二、刑事責任

依據目前所提供之事實,本案主要涉及合夥契約內容之爭議與權益分配問題,尚難判斷有涉及詐欺、背信或侵占等刑事犯罪之情形。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為民事合夥關係糾紛,目前看來並無涉及違反特定行政法規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完整蒐集與整理證據:

    • 請立即將所有與甲方關於合夥、出資、分紅、薪資、工作內容、離職復職、以及近期甲方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相關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LINE、Messenger等)進行截圖或匯出,並妥善保存。這些將是證明合夥關係及約定內容的關鍵證據。
    • 同時,蒐集所有出資證明、分紅入帳紀錄、薪資轉帳紀錄、營業額報表等財務相關文件。
  2. 發送存證信函:

    • 由於甲方拒絕溝通,建議乙方透過「存證信函」方式,正式向甲方表明立場。存證信函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可證明乙方已盡溝通義務,並留下書面證據。
    • 信函內容應包括:
      • 確認雙方存在合夥關係,並簡述合夥契約之主要內容(如出資、分紅、薪資等)。
      • 明確指出甲方近期提出之要求(如提高薪資、負責人加給、休假補貼、100萬週轉金及限制分紅等),並表明乙方不接受此等單方且不合理之要求。
      • 重申乙方對於合夥權益之主張,例如依原約定分紅之權利。
      • 表達乙方希望與甲方進行理性協商,以解決合夥爭議之意願。
      • 若甲方仍拒絕溝通或協商,則表明乙方將考慮依法律規定終止合夥關係並進行清算。
  3.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與協助:

    • 在發送存證信函前,強烈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證據、釐清法律關係,並代為撰寫措辭嚴謹且具法律效力之存證信函。
    • 若甲方收到存證信函後仍無善意回應,律師可協助乙方進行後續的協商、調解,甚至提起訴訟(如請求確認合夥關係、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以保障乙方之合法權益。
  4. 考慮終止合夥與清算:

    • 若雙方關係已無法修復,且甲方持續提出不合理要求,乙方應認真考慮正式提出終止合夥關係,並要求進行合夥財產的清算與分配。這可能涉及對店面資產、負債、盈餘或虧損的全面評估。

肆、結論

本案涉及民法上合夥關係之認定與契約內容爭議,尤其在無書面契約僅有通訊軟體對話之情況下,證據蒐集至關重要。面對甲方單方提出不合理要求且拒絕溝通之情形,建議乙方應立即蒐集並整理所有相關證據,並透過發送存證信函的方式,正式向甲方表明立場與訴求。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則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考慮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以終止合夥關係並進行合夥財產之清算,確保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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