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不當管教申訴未成立後之法律追溯與再申訴

我是一個教保員,因為上個月在上課的時候引導時請小朋友配合移動不小心拉到小朋友的手,我的動作沒有拿捏好過大、但小朋友沒有受傷、家長有帶去驗傷小身上沒有傷口、家長檢舉說不當管教、影片送教育局,這當中我是被停職的中、但因為教育局審核都兩個月沒有調查也沒偵訊、這兩天學校打電話詢問,教育局說因為案件沒有成立,才沒有調查、 我想詢問一下像這樣的案例,六個月內有追溯,家長可以再告一次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是一位教保員,因在上課時引導小朋友移動,不慎拉到小朋友的手,動作拿捏不當。雖然小朋友沒有受傷,家長帶去驗傷後也確認身上沒有傷口,但家長仍向教育局檢舉您不當管教,並提供影片。您因此被停職,但教育局在兩個月後審核認定「案件沒有成立」,因此沒有進行調查或偵訊,學校也通知您案件不成立。您想了解家長是否可以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告訴或申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民事損害賠償的成立,通常需要有實際損害發生。本案中,您提到小朋友並未受傷,且家長帶去驗傷後也確認沒有傷口。因此,若無實際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發生,家長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可能較為薄弱。

二、刑事責任

  1. 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傷害罪的成立,必須要有「傷害」的結果發生。由於小朋友並未受傷,且家長驗傷後亦無發現傷口,因此教保員應不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
  2. 強制罪:依據《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您的行為是引導小朋友移動時不慎拉扯,若無其他強暴、脅迫或妨害其自由之情事,應難以成立強制罪。
  3. 凌虐兒童罪:依據《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展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名通常要求較為嚴重或持續性的不當對待。您單次不慎拉扯的行為,若無其他惡意或長期凌虐之情事,應不構成此罪。

綜合上述,由於小朋友並未受傷,且您的行為情節應不構成上述刑事犯罪要件,因此家長若欲提出刑事告訴,成立的可能性應不高。您所提及的「六個月內有追溯」,通常是指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的告訴期間,但前提是該罪名必須成立。

三、行政責任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子法(如《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人員獎懲辦法》等),教保服務人員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有不當管教等行為。本案中,教育局已審核並認定「案件沒有成立」,這應表示行政機關經初步審核後,認為教保員的行為尚不構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相關法規所規範之不當管教情事。行政機關對於申訴案件的處理,通常會依據調查結果做出認定。家長若欲再次提出申訴,除非有新的事證或指出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否則行政機關可能不會再重啟調查,或即使重啟調查,若無新事證,結果亦可能維持原認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亦禁止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不當對待等行為。然而,由於教育局已認定本案「沒有成立」,這應表示您的行為在行政層面尚未達到違反兒少權法相關規定的程度。

參、處理建議

  1. 配合學校復職程序:既然教育局已認定案件不成立,您的停職處分應會解除,請配合學校完成復職程序。
  2. 檢討與改進管教方式:雖然本次事件未成立不當管教,但仍建議您未來在引導或管教小朋友時,應更加注意肢體動作的拿捏,盡量避免可能引起爭議的肢體接觸,以保護自己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3. 保留相關文件:請務必保留教育局或學校通知「案件不成立」的相關書面文件或通訊紀錄,這將是您未來若有爭議時的重要證明。
  4. 若家長再次申訴或提告:
    • 行政申訴:若家長再次向教育局提出申訴,您可以提出教育局先前已認定「案件不成立」的紀錄,並說明並無新的事證。行政機關通常不會對同一事實重複調查,除非有新證據或程序瑕疵。
    • 民事或刑事訴訟:若家長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建議您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評估案情並協助您進行答辯。由於小朋友未受傷,刑事責任成立的可能性較低,民事賠償亦因無損害而基礎薄弱。

肆、結論

關於您因不慎拉扯小朋友手臂而遭家長檢舉不當管教一事,由於小朋友並未受傷,且教育局已認定案件不成立,因此您應不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或其他刑事責任,亦不構成行政法規上的不當管教。家長若欲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訴或告訴,雖然技術上可能可以再次提出,但若無新的事證,行政機關重啟調查的可能性較低,而刑事或民事訴訟成立的機會亦不高。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並在未來管教時更加謹慎,若有後續法律行動,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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