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教保員,因為上個月在上課的時候引導時請小朋友配合移動不小心拉到小朋友的手,我的動作沒有拿捏好過大、但小朋友沒有受傷、家長有帶去驗傷小身上沒有傷口、家長檢舉說不當管教、影片送教育局,這當中我是被停職的中、但因為教育局審核都兩個月沒有調查也沒偵訊、這兩天學校打電話詢問,教育局說因為案件沒有成立,才沒有調查、 我想詢問一下像這樣的案例,六個月內有追溯,家長可以再告一次嗎?
您是一位教保員,因在上課時引導小朋友移動,不慎拉到小朋友的手,動作拿捏不當。雖然小朋友沒有受傷,家長帶去驗傷後也確認身上沒有傷口,但家長仍向教育局檢舉您不當管教,並提供影片。您因此被停職,但教育局在兩個月後審核認定「案件沒有成立」,因此沒有進行調查或偵訊,學校也通知您案件不成立。您想了解家長是否可以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告訴或申訴。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民事損害賠償的成立,通常需要有實際損害發生。本案中,您提到小朋友並未受傷,且家長帶去驗傷後也確認沒有傷口。因此,若無實際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發生,家長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可能較為薄弱。
綜合上述,由於小朋友並未受傷,且您的行為情節應不構成上述刑事犯罪要件,因此家長若欲提出刑事告訴,成立的可能性應不高。您所提及的「六個月內有追溯」,通常是指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的告訴期間,但前提是該罪名必須成立。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子法(如《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人員獎懲辦法》等),教保服務人員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有不當管教等行為。本案中,教育局已審核並認定「案件沒有成立」,這應表示行政機關經初步審核後,認為教保員的行為尚不構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相關法規所規範之不當管教情事。行政機關對於申訴案件的處理,通常會依據調查結果做出認定。家長若欲再次提出申訴,除非有新的事證或指出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否則行政機關可能不會再重啟調查,或即使重啟調查,若無新事證,結果亦可能維持原認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亦禁止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不當對待等行為。然而,由於教育局已認定本案「沒有成立」,這應表示您的行為在行政層面尚未達到違反兒少權法相關規定的程度。
關於您因不慎拉扯小朋友手臂而遭家長檢舉不當管教一事,由於小朋友並未受傷,且教育局已認定案件不成立,因此您應不成立《刑法》上的傷害罪或其他刑事責任,亦不構成行政法規上的不當管教。家長若欲在六個月內再次提出申訴或告訴,雖然技術上可能可以再次提出,但若無新的事證,行政機關重啟調查的可能性較低,而刑事或民事訴訟成立的機會亦不高。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並在未來管教時更加謹慎,若有後續法律行動,務必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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