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間店面 要簽約的時候房東告知我 她租售同步進行 但我先找上門 所以她租給我 但我有在三跟他確認 是不是約到就會把房子賣掉 她承諾我 一切依我為主 但約莫在一個半月 房東突然告知我 房子要賣掉了 我當時無心力跟他談任何補償賠償的東西 只回了了解 後續她告知我 買賣合約簽好了 房子確定賣了 我才想起跟房東太太談補償的問題 但現在她認為 新屋主有意讓我跑完舊約 她沒有責任跟義務補償我任何費用
您租賃店面時,房東告知租售同步進行,但承諾會以您的租約為主。然而,在租賃期間約一個半月後,房東突然告知房屋已出售,並已簽訂買賣合約。您事後欲向房東討論補償事宜,但房東認為新屋主願意讓您繼續履行舊租約,因此她沒有補償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租賃契約與不動產買賣的相關法律問題。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這表示,即使房東將店面出售給新屋主,您與原房東之間的租賃契約,對於新屋主(即買受人)仍然有效。新屋主應當承受原房東在租賃契約中的權利義務,您仍可依原租約條件繼續使用店面直至租期屆滿。
房東承諾與補償問題: 您提及房東曾承諾「一切依我為主」且您有再三確認「是不是約到就會把房子賣掉 她承諾我」。若此承諾能被證明(例如有書面約定、通訊紀錄、證人等),則房東在租期未滿即出售房屋,且可能造成您營業上的困擾或預期落空,此行為可能構成對該承諾的違反。此時,您應可向原房東主張因其違反承諾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然而,若該承諾僅為口頭約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則在法律上證明其存在及內容會相對困難。此外,您當時回覆「了解」後,才想起談補償,這可能被解釋為您當時對出售行為的初步接受,但並不當然代表您放棄了所有主張權利,特別是針對房東先前承諾的違反。
損害賠償範圍: 若能證明房東違反承諾,您可主張的損害賠償,應以您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為限。例如,若因房東出售導致您必須提前搬遷(雖然本案新屋主似乎願意讓您續租),可能包括搬遷費用、裝潢損失、營業損失等。但若新屋主確實願意讓您依原租約繼續承租,則您實際的財產損害可能較難證明,主要可能限於因房東違反承諾所造成的精神上或營業規劃上的困擾。
本案房東出售自有房屋,並無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之情事,因此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違反任何行政法規,故無行政責任問題。
目前看來,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確認新屋主意願:首先,請務必與新屋主確認其是否確實願意依原租賃契約的條件,讓您繼續承租至租期屆滿。最好能將此意願以書面方式確認,例如簽署一份租賃契約權利義務承受同意書,或由新屋主發出書面通知。
蒐集證據:若您仍希望向原房東主張補償,請盡可能蒐集所有能證明房東曾承諾「一切依我為主」或「約到才會賣」的證據,例如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或當時在場的證人等。
與原房東協商:在蒐集證據後,您可以再次與原房東進行協商,明確告知您認為其違反了當初的承諾,並提出您認為合理的補償金額。協商時可強調您因此所受到的困擾或潛在損失。
評估訴訟可行性:若協商不成,您可考慮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但在提起訴訟前,務必審慎評估證據的充分性、訴訟成本(包括時間、金錢)以及勝訴的可能性。由於口頭承諾的證明難度較高,建議您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您的具體情況。
關於您店面租賃期間房東出售房屋一事,依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您的租賃契約權利應受保障,新屋主應繼續履行原租約。至於原房東是否應負補償責任,則取決於您能否證明其曾有明確承諾且違反該承諾。建議您先確認新屋主意願,並積極蒐集證據,再與原房東協商補償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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