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有人散布關於您的不實言論(造謠),雖然對方沒有指名道姓,但使用了大家都知道的您的暱稱。您想了解這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
本案中,即使對方未使用您的全名,但若該暱稱已廣為人知,足以讓一般人辨識出所指涉的對象就是您,則對方散布不實言論的行為,應屬侵害您的名譽權。此時,您可能得依據上述民法規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關於散布不實言論,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責任: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所散布的言論是「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且該事實足以毀損您的名譽,同時該暱稱已足以讓一般人辨識出您,則對方之行為可能成立誹謗罪。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所散布的言論並非具體事實,而是單純的謾罵、嘲諷、貶損,且該暱稱已足以讓一般人辨識出您,則對方之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亦屬告訴乃論之罪,您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的區別在於,誹謗罪是針對「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而公然侮辱罪則是針對「抽象謾罵」或貶損。
本案情境較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情境較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遭人造謠但對方使用暱稱的情形,若該暱稱已足以讓一般人辨識出您,則對方可能涉及侵害您的名譽權,您應得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此外,對方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建議您務必妥善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先透過律師發函處理,或直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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