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10/20)下午 15:45 原本需要依照檢察署傳票到場說明,我的身分是告訴人。但因為臨時有事去了高雄,加上最近感冒身體不舒服,可能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場。 我有嘗試多次撥打傳票上承辦股的分機電話,但一直打不通,也不知道該如何聯絡書記官或辦理請假、改期。 想請問律師: 1. 我是告訴人,如果今天沒有按時到場,或直接未到場,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後果?會不會影響案件的偵查或後續處理? 2. 因為我人在高雄,且有感冒不適的情況,這樣可以申請請假或改期嗎?需要提供診斷證明或其他資料嗎? 3. 如果承辦股的電話一直打不通,我現在應該透過什麼方式通知地檢署?可以先用電話、傳真或書面聲請處理嗎? 4. 如果今天已經超過原定到場時間,我應該立即補辦什麼程序,才能盡量避免後續問題? 因為擔心自己沒有及時聯絡成功會影響案件,想請您協助判斷我現在應該怎麼處理,以及是否需要立即補交書面說明。謝謝律師。
您好,您身為告訴人,原定於今日(10/20)下午 15:45 需依檢察署傳票到場說明。然而,因臨時有事前往高雄,加上身體不適(感冒),導致您無法按時到場。您曾嘗試撥打傳票上承辦股分機電話,但未能聯繫上書記官,因此對於未到場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否能請假改期,以及如何緊急聯繫地檢署等問題感到擔憂,希望了解應如何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偵查程序,您身為告訴人未到場,原則上不直接產生民事責任。
告訴人未到場之法律後果:
請假或改期之可能性: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立即補辦請假或改期手續:
持續嘗試聯繫:
展現配合偵查之意願:
若已超過原定到場時間:
您身為告訴人未按時到場,原則上不會有直接的刑事處罰,但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偵查進度,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影響偵查結果。建議您應立即以書面方式(聲請狀)向檢察署承辦股說明未到場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檢察官另定時間傳喚,同時持續嘗試電話聯繫,以展現您配合偵查的誠意,避免案件受到不利影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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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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