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我的賣場下單了4單代購訂單,總金額約一萬三,到貨後不取貨,中間有提醒過,買家確切知道取貨截止日期,並且回覆一定會取,但包裹仍然逾時退回,這樣有構成惡意棄單嗎?我只有對方完整姓名以及遮擋過的電話號碼時,是否能提起小額訴訟?
您在網路賣場上收到買家下單四筆代購訂單,總金額約新台幣一萬三千元。商品到貨後,您曾提醒買家取貨,買家也明確知悉取貨截止日期並回覆會取貨,但最終包裹仍逾期退回。您目前僅有買家的完整姓名及部分遮蔽的電話號碼,想了解此情況是否構成惡意棄單,以及是否能提起小額訴訟。
本案買家下單並經您出貨,雙方之間應已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即買家)對於出賣人(即您)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買家未依約定取貨,應屬違反其受領義務,並構成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或拒絕受領)。
因此,您得依據《民法》第226條及第233條規定,向買家請求因其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這些損害可能包含:
關於您提及的「小額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本案總金額約一萬三千元,應符合小額訴訟的適用範圍。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更為簡便、迅速,且訴訟費用也較低。
至於您僅有買家完整姓名及部分遮蔽電話號碼的問題,完整姓名已足以作為提起訴訟之依據。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得依您的聲請,協助向戶政機關調閱買家的戶籍資料,以查明其正確的住居所,進而送達訴訟文書。
一般而言,單純的網路購物未取貨行為,通常應屬民事糾紛,較難直接構成刑事責任,例如《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故意。換句話說,必須證明買家在下單時,就已經抱持著不取貨、不付款的意圖,並以此欺騙您出貨,導致您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本案中,買家曾回覆您「一定會取貨」,這使得證明其從一開始就有詐欺意圖的難度會更高。因此,本案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刑事詐欺。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的責任。
關於買家惡意棄單的問題,本案應屬民事買賣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您得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由於總金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之要件,建議您可考慮提起小額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在訴訟前,務必完整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可先嘗試再次聯繫買家或發送存證信函進行催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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