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位家長在校外街上對其女兒的同學大聲吼罵,並說出「不要再注意我女兒了!不然下次直接去教室找老師,讓你知道什麼是瘋婆子媽媽。」等語,詢問此行為是否構成恐嚇威脅罪狀。
此行為若造成該同學心理上之恐懼、不安或名譽受損,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若該同學因此遭受精神上之痛苦,其法定代理人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本案中,家長在公共場合對未成年學生大聲吼罵,並使用帶有威嚇意味的言詞,應屬侵害該同學之人格權(如名譽權、自由權或身體權之完整性),若因此導致該同學產生心理壓力或精神損害,其法定代理人可能向該家長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是否構成「恐嚇威脅罪狀」,在台灣法律上主要對應的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家長所說的「下次直接去教室找老師,讓你知道什麼是瘋婆子媽媽」等語,雖然帶有警告及威嚇的意味,但其內容主要指向「找老師」及「展現自身強勢態度」,而非直接威脅加害該同學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法院在認定恐嚇危害安全罪時,通常會要求恐嚇內容需達到足以使被害人產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例如威脅動用暴力、綁架、毀損財物等。本案的言詞,可能尚難直接認定已達到《刑法》第305條所要求之「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程度,因此,應不致於直接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然而,若該言詞結合其他行為,例如肢體動作、持續騷擾等,或其語氣、情境足以讓一般人合理相信將有更進一步的實質危害,則仍有構成恐嚇罪的可能。但就單純此段話語而言,構成刑事恐嚇罪的門檻應屬較高。
若該家長在公共場所大聲吼罵的行為,已達妨害公眾安寧秩序的程度,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但此需視現場音量、持續時間及是否確實妨害到周遭公眾安寧而定。
此事件發生在校外,但涉及學生間的糾紛,學校基於教育目的及維護學生權益,可能介入處理。學校可能會依據校規或相關輔導機制,對涉事學生及其家長進行溝通、輔導或調解。
本案家長在校外對同學大聲吼罵的行為,就其言詞內容判斷,應不致於直接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然而,此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若造成該同學精神上之損害,其法定代理人可能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學校亦可能介入處理此類學生間的糾紛。建議未來應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處理爭議,避免情緒性言詞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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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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