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課程自動續約爭議與退費權益

訂閱網路課程的使用日期計算(第一天至最後一天,非猶豫期或鑑賞期),可否以4月30日訂閱(開通)半年課程為例說明,非常感謝。 內容概述: 您好!!本人今(115)年4/30日在某網站訂閱産業分析課程半年,該公司於同年10/30日直接使用本人信用卡自動續約,本人事先完全未得到任何要扣款的提醒訊息(手機簡訊、Line訊息、電子信箱都沒有收到),而是看到信用卡公司通知被扣款7,500元,經查證後才知是被該公司直接扣款,遂於10/30日當天以LINE立刻向該公司工作人員提出取消續約,並詢問可否退費。未料工作人員以LINE告知:「依據該公司網站服務條款,自付款日起一個月內(含一個月)提出終止契約,可退還 **80% 的訂閱費用**。」,本人當初刷卡7,500元,未使用任何優惠,如今卻只能退回6,000元,足足被扣1,500元。重點是本人在能使用之6個月期限內提出取消續約,卻因該公司提前刷卡續約,而欲強行扣款1,500元,嚴重損害本人權益。 該公司工作人員在LINE表示:4/30日扣款完成後即開通使用,因此4/30日當天即為使用第一天,10月29日是最後一天,並於10/30日自動續約扣款。 經查民法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另查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同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按此規定,4月30日開通,始日(4/30)不算入,起算日為5月1日。6個月後的相當日為11月1日,末日為相當日的前一日,即10月31日結束。 想請教本案起始日及最終日之計算是否正確?可否全額退款?萬分感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在某網站訂閱半年期產業分析課程,並於同年10月30日遭該公司以信用卡自動續約扣款新臺幣7,500元。您表示事前未收到任何續約提醒通知(包括簡訊、Line、電子郵件),係於收到信用卡扣款通知後才知情。您隨即於10月30日當天透過LINE向該公司提出取消續約並詢問退費事宜,惟該公司工作人員回覆依其服務條款,僅能退還80%訂閱費用(即6,000元),並主張課程使用期間為4月30日至10月29日,10月30日為自動續約扣款日。您認為該公司之期間計算方式與民法規定不符,且在原可使用期間內提出取消,卻因公司提前扣款而遭扣除1,500元,權益受損,故欲釐清期間計算是否正確及能否全額退款。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契約履行、期間計算及自動續約條款效力等民事法律關係。

  1. 關於課程使用期間之計算:

    • 依據《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再依《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同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本案若以4月30日訂閱(開通)半年課程為例,依上述民法規定,始日(4月30日)應不計入。因此,期間應自5月1日起算。半年後之相當日為11月1日,故期間之末日應為相當日之前一日,即10月31日。換言之,您訂閱的半年課程使用期間應屬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
    • 因此,該公司主張10月29日為最後一天,並於10月30日自動續約扣款之說法,應與《民法》關於期間計算之規定不符。此舉可能導致該公司在原契約尚未屆滿前,即進行續約扣款。
  2. 關於自動續約條款之效力與通知義務: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依該契約與消費者成立消費借貸以外之消費關係,而約定消費者應為一定之給付,且於契約終止前,企業經營者已就該給付為通知者,其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不得再向消費者為任何主張。」(此條文於109年1月15日修正,舊法為第12條之1,新法為第12條之2,但精神一致,皆強調通知義務)。
    • 更直接相關的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曾發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其中對於自動續約條款,通常會要求企業經營者應於續約前一定期間(例如30天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可驗證之方式通知消費者,並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表達是否續約之意願。若企業經營者未盡此通知義務,則自動續約條款對消費者應不生效力。
    • 本案中,您明確表示「事先完全未得到任何要扣款的提醒訊息(手機簡訊、Line訊息、電子信箱都沒有收到)」,此情形應屬該公司未履行自動續約之通知義務。若該公司未依法定或契約約定之方式及時通知您,則其自動續約條款對您而言,應屬無效。在自動續約條款無效之前提下,該公司於10月30日所為之扣款行為,應屬未經您同意之扣款。
  3. 關於退費爭議:

    • 若自動續約條款因未通知而無效,則該公司於10月30日所扣之7,500元款項,應屬不當得利,您有權請求全額返還。該公司所稱「依據該公司網站服務條款,自付款日起一個月內(含一個月)提出終止契約,可退還80%的訂閱費用」之規定,應係針對消費者主動終止有效契約之情形。然而,本案爭議點在於續約行為本身是否有效,而非您主動終止一個有效成立之續約契約。因此,該公司欲適用此80%退費條款,並扣除1,500元,應屬不合理且無法源依據。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民事契約爭議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應無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之虞。除非有證據顯示該公司有詐欺或其他惡意犯罪行為,否則通常不會構成刑事案件。

三、行政責任

該公司若未履行自動續約之通知義務,或其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者,主管機關(例如各地方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第56條之1等規定,要求業者限期改善,或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向公司主張權益:您可以再次以書面(例如電子郵件或存證信函)或LINE訊息,明確告知該公司:
    • 依《民法》規定,您的課程使用期間應至10月31日止,該公司於10月30日即進行續約扣款,應屬提前扣款。
    • 該公司未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自動續約前善盡通知義務,導致自動續約條款對您不生效力。因此,10月30日之扣款行為應屬無效或不當得利。
    • 基於上述理由,您要求該公司全額退還新臺幣7,500元之款項,而非僅退還80%。
  2. 蒐集並保存證據:請務必保存所有與該公司溝通的紀錄(包括LINE對話截圖、電子郵件、信用卡扣款通知、該公司網站服務條款截圖等),以作為後續主張權益之依據。
  3.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該公司仍拒絕全額退款,建議您可向您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將會協助您進行協商或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肆、結論

本案關於網路課程使用期間之計算,依《民法》規定,應屬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該公司於10月30日即進行自動續約扣款,應屬提前。更重要的是,該公司若未履行自動續約之事前通知義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該自動續約條款對您應不生效力,因此該筆扣款應屬無效。您應有權請求全額退還新臺幣7,500元。建議您可先與該公司再次溝通,若仍無法解決,則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以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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