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姊保單與股票贈與稅疑義及夫家公司代扣稅款分析

姊姊今年要被徵收贈與稅儲蓄險保單,要保人是媽媽被保險人是姊姊。這份保單只有兩年一次的35000的費用入帳,為何會被徵收贈與稅(保單總價值35萬-當初簽訂的保額,目前保單價值解約可以拿到50萬) (同時姊姊的丈夫及丈夫有給他股票股票,價值170萬),姐夫說公司要贈與薪資30萬給姊姊) 我跟他們說贈與稅的規定是跟贈與人徵收而非受贈人,所以姊姊他們提到,他們因為這個稅金去查詢姊姊簽訂了一個私人協議,所以政府那邊記載所有贈與的稅金都要姊姊負擔。 然後姊姊因為與姐夫共同報稅,姊姊目前沒有薪資,所以姊姊的贈與稅轉扣到姐夫的帳戶。公司收到國稅局寄來的信件請公司預扣姊夫贈與稅。 這件事是成立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詢問的案件,主要涉及姊姊被課徵贈與稅的相關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媽媽為姊姊繳納儲蓄險保單費用、姐夫贈與姊姊股票,以及姐夫公司擬贈與姊姊薪資等情況。此外,您提到姊姊曾簽訂私人協議,約定由其負擔贈與稅,且國稅局似已要求姐夫的公司預扣姐夫的贈與稅款。本案核心在於釐清贈與稅的課徵主體、標的、稅額計算,以及稅款追繳的合法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私人協議之效力: 姊姊與姐夫之間簽訂的私人協議,約定由姊姊負擔所有贈與稅金,此協議在姊姊與姐夫之間應屬有效。這表示若贈與稅最終由贈與人(例如媽媽或姐夫)繳納,贈與人可能可以依據此協議向姊姊請求償還稅款。然而,此私人協議僅對協議雙方有拘束力,並不能改變政府(國稅局)依據法律規定向法定納稅義務人追繳稅款的權利與對象。

二、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屬於行政法範疇。

  1. 贈與稅之課徵對象與標的:

    • 保單部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他人繳納保險費,經查明屬實者,應以贈與論。因此,若媽媽為姊姊(被保險人)繳納儲蓄險保單費用,此繳納的保險費應屬媽媽對姊姊的贈與。至於贈與價值,原則上應以媽媽實際繳納的保險費為準。若國稅局是針對保單的「總價值」或「解約金」課稅,則可能需進一步釐清其認定基礎,例如是否認定媽媽將保單權利移轉給姊姊,或姊姊已實際領取保險給付等情形。
    • 股票部分: 姐夫贈與姊姊股票,價值170萬元,此行為應屬姐夫對姊姊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 公司「薪資」部分: 姐夫所稱公司擬贈與姊姊30萬元「薪資」,若姊姊並未實際提供勞務予該公司,則此筆款項實質上應不屬於薪資所得。國稅局若查明其性質為無償贈與,則可能將其認定為姐夫透過公司對姊姊的間接贈與,或由公司對姊姊的贈與。若認定為姐夫的贈與,則應與其他姐夫贈與姊姊的財產合併計算贈與總額。
  2.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因此,保單部分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是媽媽,股票及公司「薪資」部分的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是姐夫(若認定為姐夫的贈與)。
    • 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若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稽徵機關得就受贈人受贈財產之價值限度內,代為繳納。您提到姊姊簽訂私人協議,政府那邊記載所有贈與稅金由姊姊負擔,此說法較為罕見。國稅局的紀錄應是依據法律規定,若非符合第7條第2項的例外情形,國稅局仍應向贈與人追繳。若贈與人未繳納,國稅局才可能轉向受贈人追繳。
  3. 贈與稅免稅額: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贈與稅有免稅額。目前每位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元(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的免稅額。這表示每位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者,免徵贈與稅。因此,若媽媽或姐夫在同一年度內對姊姊的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原則上應不需繳納贈與稅。
  4. 國稅局向姐夫公司追繳稅款之可能性:

    • 您提到「姊姊的贈與稅轉扣到姐夫的帳戶。公司收到國稅局寄來的信件請公司預扣姐夫贈與稅」。由於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若姐夫是贈與人且有未繳納的贈與稅款,國稅局會向姐夫本人追繳。若姐夫逾期未繳納,國稅局可依《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對姐夫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扣押其在公司的薪資或其他應領款項。此時,公司作為第三人,有義務配合國稅局的執行命令,從姐夫的薪資中扣繳稅款。這並非一般意義上的「預扣」(通常指所得稅的源泉扣繳),而應屬國稅局對欠稅人進行的「強制執行」措施。因此,若姐夫確實有未繳納的贈與稅,國稅局要求其公司代為扣繳,應屬合法之強制執行程序。
    • 姊姊與姐夫共同申報綜合所得稅,僅影響所得稅的計算與申報,與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無直接關聯。

三、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描述的事實,主要涉及贈與稅的行政課徵與追繳,尚無直接證據顯示有故意逃漏稅等刑事責任。若有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則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贈與事實與稅額: 建議姊姊與姐夫應詳細檢視國稅局寄發的「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相關公文,確認課徵贈與稅的具體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標的、贈與時間、核定價值及稅額。特別是保單部分,需釐清國稅局是以媽媽繳納的保費,還是保單的現金價值或解約金作為贈與標的。同時,確認姐夫贈與股票及公司「薪資」的實際情況。
  2. 確認納稅義務人: 根據國稅局的核定,確認誰被認定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媽媽或姐夫)。
  3. 檢視免稅額使用情況: 評估媽媽及姐夫在該年度內對姊姊的所有贈與總額,是否已超過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
  4. 配合國稅局強制執行: 若國稅局已向姐夫的公司發出強制執行命令,要求扣押姐夫的薪資以清償贈與稅,則公司有義務配合執行。姐夫應確認其是否有未繳納的贈與稅款。
  5. 諮詢專業人士: 由於贈與稅涉及較為複雜的認定與計算,建議姊姊與姐夫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如保單、股票交易證明、國稅局公文、私人協議等),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意見與協助,並評估是否有提出行政救濟(如復查、訴願)的必要性。

肆、結論

關於您姊姊被徵收贈與稅的案件,應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範之行政責任。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即媽媽或姐夫)。國稅局向姐夫公司要求預扣(實為強制執行)贈與稅款,應係針對姐夫作為贈與人有未繳納之贈與稅款所採取的合法追繳措施。建議您姊姊與姐夫應詳細釐清國稅局的核定內容,並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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