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與其他資產贈與稅疑義及納稅義務人分析

姊姊今年要被徵收贈與稅儲蓄險保單,要保人是媽媽被保險人是姊姊。這份保單只有兩年一次的35000的費用入帳,為何會被徵收贈與稅(保單總價值35萬-當初簽訂的保額,目前保單價值解約可以拿到50萬) (同時姊姊的丈夫及丈夫有給他股票股票,價值170萬),姐夫說公司要贈與薪資30萬給姊姊) 我跟他們說贈與稅的規定是跟贈與人徵收而非受贈人,所以姊姊他們提到,他們因為這個稅金去查詢姊姊簽訂了一個私人協議,所以政府那邊記載所有贈與的稅金都要姊姊負擔。 然後姊姊因為與姐夫共同報稅,姊姊目前沒有薪資,所以姊姊的贈與稅轉扣到姐夫的帳戶。公司收到國稅局寄來的信件請公司預扣姊夫贈與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詢問的案件,主要涉及姊姊被課徵贈與稅的相關問題。具體情況包括:一份要保人為媽媽、被保險人為姊姊的儲蓄險保單(保費兩年一次35,000元,目前解約價值約50萬元);姊夫贈與姊姊價值170萬元的股票;以及姐夫提及公司將贈與姊姊30萬元的「薪資」。此外,您提到姊姊與姐夫曾簽訂私人協議,約定所有贈與稅由姊姊負擔,且國稅局已要求姐夫的公司預扣贈與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關於姊姊與姐夫或媽媽之間簽訂的「私人協議」,約定所有贈與稅由姊姊負擔一事,這份協議在民事上可能具有約束力,意即姊姊若依約支付了贈與稅,則贈與人(依法應繳稅者)不得再向姊姊追討。然而,這份私人協議無法改變稅法上關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在課徵贈與稅時,仍會依照法律規定向應負擔納稅義務之人課徵,而不會因為私人協議而轉向受贈人課稅。

二、刑事責任

就您目前提供的資訊來看,本案主要涉及贈與稅的認定與課徵問題,尚無明確證據顯示有故意逃漏稅或其他犯罪行為。因此,目前應不致於涉及刑事責任。若後續有發現虛報、匿報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則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相關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贈與稅的行政課徵。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分析如下:

  1.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換句話說,原則上是由送禮物的人(贈與人)來繳納贈與稅,而不是收禮物的人(受贈人)。
    • 您提到國稅局要求姐夫的公司預扣贈與稅,且姊姊的贈與稅轉扣到姐夫帳戶,這與贈與稅原則上向贈與人課徵的規定相符,但具體為何會轉扣到姐夫帳戶或由其公司預扣,則需進一步釐清國稅局認定之贈與人是誰。
  2. 保險單之贈與: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第5條第10款則規定,視同贈與的情形包括「為他人支付具有財產價值之保險費」。
    • 本案中,要保人是媽媽,被保險人是姊姊,若保險費是由媽媽支付,則媽媽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應屬對姊姊的贈與。贈與的金額應為媽媽實際支付的保險費。若媽媽在一年內贈與姊姊的財產總額(包括保險費)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幣244萬元),則媽媽應就超過免稅額的部分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 若媽媽曾將「要保人」的權利轉讓給姊姊,則轉讓時該保單的價值(通常是解約金)會被視為贈與,由媽媽負擔贈與稅。
    • 您提到保單總價值35萬,解約可拿到50萬,這應是保單的價值,但贈與的時點和金額,需視是「支付保費」還是「轉讓要保人權利」而定。
  3. 夫妻間贈與之免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夫妻之間互相贈與的財產,免徵贈與稅。這是一項重要的免稅規定。
    • 因此,若姊夫贈與姊姊價值170萬元的股票,由於是夫妻間的贈與,應屬免徵贈與稅的範圍。
  4. 公司「贈與薪資」之性質:

    • 姐夫提到公司要贈與姊姊30萬元的「薪資」,這部分需要釐清其性質。若這30萬元確實是公司基於贈與意圖無償給予姊姊,則贈與人應為該公司。公司作為贈與人,若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應由公司申報繳納贈與稅。然而,公司通常不會以「贈與」名義給予非員工款項,若給予員工則屬薪資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 若這筆款項實質上是姐夫透過公司贈與給姊姊,則贈與人應屬姐夫。由於是夫妻間贈與,依前述規定應屬免稅。
    • 國稅局要求公司預扣「贈與稅」而非「所得稅」,此舉動相當罕見,可能暗示國稅局認定這筆款項的性質為贈與,且贈與人與姐夫或其公司有關。此部分應立即向國稅局確認其認定基礎。
  5. 國稅局向姐夫公司預扣贈與稅之疑義:

    • 國稅局要求公司預扣贈與稅,這在實務上並不常見。通常公司會預扣員工的所得稅,而非贈與稅。這可能表示國稅局在調查後,認定姐夫為某些贈與行為的實際贈與人,或是公司本身為贈與人,而姐夫作為公司負責人需負責。
    • 若國稅局認定姐夫為贈與人,且贈與對象為其配偶姊姊,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屬免稅。此點是關鍵,應向國稅局提出異議並說明。

參、處理建議

針對您所提出的情況,建議您和姊姊、姐夫應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向國稅局確認:

    • 務必主動聯繫負責此案的國稅局承辦人員,詳細詢問是哪一筆或哪幾筆贈與被認定為應課徵贈與稅?
    • 國稅局認定這些贈與行為的「贈與人」是誰?(是媽媽?是姐夫?還是公司?)
    • 贈與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 為何會要求姐夫的公司預扣贈與稅?其法律依據為何?
  2. 針對保險單:

    • 釐清媽媽支付保險費的總金額及年度,以及是否有將要保人權利轉讓給姊姊的情形。若媽媽年度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則不應課稅。
  3. 針對股票贈與:

    • 由於是姐夫贈與姊姊股票,應明確向國稅局主張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夫妻間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要求撤銷該部分的贈與稅課徵。
  4. 針對公司「贈與薪資」:

    • 釐清這30萬元款項的真實性質。若國稅局認定為贈與,則應確認贈與人是公司還是姐夫。若贈與人是姐夫,則應主張夫妻間贈與免稅。若認定為薪資,則應課徵所得稅而非贈與稅。
  5. 關於私人協議:

    • 向國稅局說明該協議僅為內部約定,不影響稅法上納稅義務人的認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向法定贈與人課稅。
  6. 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 準備保單相關資料(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繳費證明)。
    • 股票贈與的相關證明(例如過戶文件)。
    • 夫妻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 公司與姊姊之間款項往來的性質證明。

肆、結論

本案涉及多筆潛在贈與行為,其法律關係判斷的關鍵在於釐清國稅局認定之「贈與人」是誰,以及各筆款項或財產的「贈與性質」。特別是姐夫贈與姊姊的股票,應屬夫妻間贈與而免徵贈與稅。至於保單及公司款項,則需根據實際支付者及款項性質來判斷贈與人與是否應稅。國稅局要求姐夫公司預扣贈與稅的作法相當特殊,強烈建議您們應立即主動與國稅局承辦人員溝通,釐清所有疑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律主張,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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