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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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票票據權利已因時效消滅,但原借貸關係之一般債權尚未罹於15年時效,建議改以一般民事程序主張權利,並儘速蒐集相關借貸證據,以確保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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