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4

本票逾期追討借款時效問題

朋友跟我借錢,有簽了本票,但不小心放太久放到忘記,我剛剛看是110/4/1簽的本票,現在我應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1日簽發本票
  • 本票未載明到期日,屬見票即付本票
  • 迄今已超過3年未行使票據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票據權利時效

  1.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2. 本案本票未載明到期日,應屬見票即付本票,時效自發票日(110/4/1)起算
  3. 本票票據權利應已於113/3/31時效屆滿

二、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

  1.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2.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3. 原借款債權關係應仍可依民法一般債權15年時效主張權利

三、時效完成之效果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惟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 檢視是否有借據或借貸契約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匯款證明等
  2. 採取替代性法律途徑

    • 可依一般借貸關係提起民事訴訟
    • 聲請支付命令
    • 與債務人協商清償方案
  3.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 評估具體證據
    • 規劃最適合的訴訟策略

肆、結論

考量本票票據權利已因時效消滅,但原借貸關係之一般債權尚未罹於15年時效,建議改以一般民事程序主張權利,並儘速蒐集相關借貸證據,以確保債權實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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