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執行方式可能包含:
依強制執行法第103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可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
管理人之選任與監督:
依強制執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若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可指示作成分配表分配之。
立即行動建議:
法律程序建議: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債權金額龐大,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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