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債權人,詢問清償提存程序及應備文件相關事宜。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提存有二種法定原因:
提存地點: 依民法第327條規定,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提存之效力:
依民法第331條規定,給付物如有下列情形,得聲請法院拍賣而提存價金:
考量清償提存涉及民法第326條至第331條之相關規定,建議債權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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