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債權人,詢問清償提存程序及應備文件相關事宜。
依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債權人應有合法債權存在。
依民法第200條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且無法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若涉及外幣給付,依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208條規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考量清償提存涉及債權人權益,建議當事人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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