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9條規定,不動產之租金估計應考慮「契約內容、租期長短、使用目的、稅費負擔、租金水準、變遷狀態、租約更新、變更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估計之」。本案中,房東額外要求支付的2000元費用應屬於租賃關係中的稅費負擔問題。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規定:「不動產租金估計,以估計勘估標的之實質租金為原則。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房東應在簽約時將所有相關費用明確載明。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2條規定,新訂租約之租金估計應採取明確的估算方式,包含比較法、租金收益率計算或企業經營收入分析等方式。房東不應在約定租金外,任意增加未經明確約定的費用。
考量本案房東要求承租人額外負擔租金所得稅款可能違反租賃契約公平原則,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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