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4

債務人在押期間債務協商方式

如果債務人現在羈押中,如何向他協商已經逾清償期的債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權人欲與羈押中之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主要問題在於如何在不違反監所規定的情況下,與債務人進行有效溝通並處理已逾期的債務清償事宜。

貳、法律分析

一、債權基礎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雖在羈押中,其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仍然存在,債權人得依法主張權利。

二、接見通信權利

依監獄行刑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債權人應可依法申請與債務人接見或通信。

三、接見相關規定

  1. 依監獄行刑法第68條規定,接見原則上每星期一次,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2. 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請求接見者應備妥相關證件並完成登記。同條第3項規定:「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行之。」

四、債務人收入保障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以及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社會保險給付,應受保障而不得執行。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應先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申請接見或通信
  • 準備完整身分證明文件
  • 擬定合理的債務協商方案
  1. 長期建議:
  • 考量債務人現況,研擬分期付款方案
  • 必要時可透過法院調解程序處理
  • 評估是否等待債務人出獄後再行協商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務人目前受羈押之特殊處境,建議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1.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申請接見或通信,以合法管道進行協商
  2. 注意維護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避免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債權實現的同時也能兼顧債務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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