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4

靈骨塔買賣使用權爭議

甲與A公司簽訂靈骨塔買賣契約,約定甲享有其中四層樓之某塔位,A公司並交付該樓層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予甲,A公司所有之靈骨塔大樓嗣後因強制執行被B公司買得。試問甲對B公司主張其所購買之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向A公司購買靈骨塔塔位,取得四層樓之特定塔位永久使用權並獲發使用權狀。後因A公司遭強制執行,該靈骨塔大樓經B公司拍定取得。甲主張對B公司仍有永久使用權,需判斷此主張是否有理由。

貳、法律分析

一、靈骨塔使用權之法律性質

  1.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本案甲所取得之靈骨塔使用權應屬債權性質,而非物權性質
  3. 該使用權未經登記,應無法對抗第三人

二、強制執行之效力

  1. 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時,除有優先承買權人外,原有租賃關係,不因拍賣而受影響。」
  2. 本案靈骨塔使用權可能不屬於該條所保護之租賃關係範圍
  3. 因此該使用權應無法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主張權利

三、權利存續問題

  1. B公司透過合法強制執行程序取得靈骨塔所有權
  2. 甲與A公司間之使用權契約可能僅具債權效力
  3. 在未經登記的情況下,該使用權應無法對抗拍定人B公司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可向A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 可與B公司協商新訂使用權契約
  3. 若有其他債權人,可參與分配執行所得
  4. 未來簽訂類似契約時,應注意權利保護機制之約定

肆、結論

考量甲所持有之靈骨塔使用權可能僅具債權性質,且未經登記,建議甲對B公司主張永久使用權之存在並無充分法律依據。甲應尋求其他救濟方式,如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與B公司重新協商使用權契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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