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籌備階段,某股東在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前,自行支出相關費用,而欲向其他預定股東請求分擔費用的問題。
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募集設立時應說明發起人名冊、認股比例等資訊。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設立登記之申請人應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
在未完成設立登記前,發起人間應可能構成類似合夥之關係,其權利義務應依其協議內容定之。
籌備階段之支出若屬於公司設立所必要之費用,且經其他發起人同意或默許,應可能構成共同事務之支出。
建議立即採取之措施:
未來防範措施:
考量籌備階段支出可能涉及發起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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