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甲委託乙出售其所有之A廠房土地,委託契約之報酬為委託銷售總價 2%,同日乙即媒介甲與丙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意向書,丙交付100萬元支票為定金,由乙保管作為嗣後丙履約時價金之一部或違約時之賠償;三週後,甲與丙公司以總價7500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惟丙公司並未依約給付第一期款,亦未開設履約專戶,甲丙簽訂和解契約,乙未得甲同意逕將作為定金之100萬支票退還給丙公司。 請問: 1.甲乙之法律關係為何? 2.乙得否向甲主張服務報酬?
關於甲乙法律關係,應屬居間契約關係。
關於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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