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價值新台幣20,000元之商品,已支付12,000元,賣方表示要將剩餘款項「吃掉捐出」,拒絕履行交付商品或退還已付款項之義務。
買賣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雙方就商品及價金達成合意,應已成立有效買賣契約。
給付不能責任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賣方無正當理由表示要將款項「吃掉捐出」,應構成可歸責之給付不能。
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賣方收取價金後拒絕交付商品,應構成不當得利。
賣方收取價金後表示要「吃掉捐出」之行為,可能涉及侵占或詐欺等刑事責任。
考量賣方行為可能涉及民事債務不履行及不當得利,建議當事人先透過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若未獲回應則可循司法途徑解決,並建議委任律師評估具體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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