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一直都是租屋族,承租人名字是阿嬤(洪吳**),後來阿嬤失智了,因此111年10月住進長照機構 但日子還是在過,我們家房子還是繼續租,租屋補助還是繼續申請。 補助是由媽媽去南投市公所申請的,然後111年、112年審查也通過了,卻在114年的時候收到公文「不符合作業規定」故需要繳回溢撥之租金補貼…… 我家確實有疏失,不該沿用阿嬤的名字,其實其他家庭成員也具備申請資格,但因為阿嬤申請了,其他人就沒有再申請租屋補助🥲結果過了兩三年才說不行,我們也來不及申請了😭😭😭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提到「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已經訴願過了但被無情駁回,也沒有提供任何補償或折衷方法,難道只能認命繳這十萬元嗎? #租屋補助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國土署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應符合「有租賃住宅事實」之要件。阿嬤入住長照機構後,應已不符合實際居住要件。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一、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本案應屬應追繳之情形。
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本案因: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且難以主張信賴保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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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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