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4

租屋補助溢領追繳爭議

我家一直都是租屋族,承租人名字是阿嬤(洪吳**),後來阿嬤失智了,因此111年10月住進長照機構 但日子還是在過,我們家房子還是繼續租,租屋補助還是繼續申請。 補助是由媽媽去南投市公所申請的,然後111年、112年審查也通過了,卻在114年的時候收到公文「不符合作業規定」故需要繳回溢撥之租金補貼…… 我家確實有疏失,不該沿用阿嬤的名字,其實其他家庭成員也具備申請資格,但因為阿嬤申請了,其他人就沒有再申請租屋補助🥲結果過了兩三年才說不行,我們也來不及申請了😭😭😭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提到「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已經訴願過了但被無情駁回,也沒有提供任何補償或折衷方法,難道只能認命繳這十萬元嗎? #租屋補助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國土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以阿嬤(洪吳**)名義申請租屋補助,於111年、112年獲審查通過。
  2. 阿嬤於111年10月因失智入住長照機構,但租屋補助仍持續申請。
  3. 114年收到公文表示「不符合作業規定」,要求繳回溢撥之租金補貼約10萬元。
  4. 當事人已提起訴願但遭駁回。

貳、法律分析

一、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問題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應符合「有租賃住宅事實」之要件。阿嬤入住長照機構後,應已不符合實際居住要件。

二、溢領補貼之法律效果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一、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本案應屬應追繳之情形。

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性

雖然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但本案因:

  1. 當事人明知阿嬤已入住機構仍持續申請
  2. 其他家庭成員具備申請資格卻未及時更換 應難認定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建議與主管機關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 提供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申請延緩繳納
  • 檢具其他家庭成員原符合申請資格之證明,請求酌予考量
  1. 長期改善建議:
  • 及時更正申請人資格變動情形
  • 主動告知行政機關資格異動情況
  • 確實了解各項補助申請要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法上不當得利返還,且難以主張信賴保護,建議:

  1. 優先與主管機關協商還款方案
  2.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爭取寬限期間
  3. 未來類似補助申請應及時更正資格異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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