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默示分管契約成立要件之法律問題,需釐清最高法院對於默示分管契約之成立要件及其認定標準。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默示分管契約應可認為係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管理方式所為之特別約定。
根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默示分管契約之成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主張默示分管契約存在之一方,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關於默示分管契約之成立要件,考量其可能涉及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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