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關於支付命令的問題 因為支付命令屬於非訟事件法,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有明定重次起訴禁止之規定 想請問若對於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且案件以繫屬法院,若在一同一事實發支付命令,是否有重複起訴之問題而為不合法之支付命令
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已提起民事訴訟並繫屬於法院,擬再對同一事實聲請支付命令,詢問是否構成重複起訴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此一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應僅適用於訴訟程序之間。
就同一事實在民事訴訟繫屬中聲請支付命令,應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規定之重複起訴問題。然而,考量訴訟經濟及程序效率,建議選擇單一程序進行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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