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配偶一方(丈夫)因經商失敗而產生債務,債權人欲向其配偶(妻子)請求清償之問題。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夫妻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若為純粹經商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向妻子請求清償。
例外情況可能包括:
關於丈夫經商失敗之債務,考量該債務可能屬於個人經營事業所生之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向妻子請求清償。建議妻子應保存相關財產證明文件,必要時變更夫妻財產制,以保障自身權益。惟若該債務涉及家庭生活費用,則可能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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