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6

夫妻債務追償責任範圍

老公經商失敗欠債,債權人可以向老婆請求償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配偶一方(丈夫)因經商失敗而產生債務,債權人欲向其配偶(妻子)請求清償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夫妻財產制之認定

  1.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本案若夫妻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2.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 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二、債務清償責任分析

  1. 一般經商債務
  • 丈夫因經商失敗所生之債務,應屬個人債務,原則上應由債務人本人負責。
  1. 家庭生活費用債務
  • 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同條第2項規定:「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三、債權人追討權限

  1. 若為純粹經商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向妻子請求清償。

  2. 例外情況可能包括:

  • 若該債務可證明係為家庭生活費用
  • 妻子曾為該債務提供保證或擔保
  • 債務與夫妻共有財產有關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債務性質
  • 確認債務是否確實為純粹經商債務
  • 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1. 財產保護措施
  • 建議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以書面方式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 依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產制變更登記
  1. 若有必要,可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肆、結論

關於丈夫經商失敗之債務,考量該債務可能屬於個人經營事業所生之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向妻子請求清償。建議妻子應保存相關財產證明文件,必要時變更夫妻財產制,以保障自身權益。惟若該債務涉及家庭生活費用,則可能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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