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6

政府採購評選決定之行政處分認定

政府採購案件,招標機關的評選決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評選決定之法律性質認定,主要探討其是否構成行政處分。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件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二、政府採購評選決定之性質分析

  1. 法源依據
  • 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1條規定,該辦法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訂定。
  1. 評選決定之特徵
  • 係機關依法定職權作成之決定
  • 對投標廠商權益產生直接影響
  • 具有單方決定之公權力性質
  •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三、程序要求與救濟途徑

  1. 程序要求
  • 應遵循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 應符合公平、公開原則
  •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 救濟途徑
  • 廠商如對評選決定不服,應可提起行政爭訟
  •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參、處理建議

  1. 招標機關應:
  • 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進行評選
  • 給予廠商適當之陳述意見機會
  • 作成評選決定時應附具理由
  • 告知救濟途徑
  1. 投標廠商應:
  • 注意評選程序之合法性
  • 如有不服,應循法定程序提起救濟

肆、結論

考量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的評選決定具有下列特徵:

  1. 係公權力之具體行使
  2. 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3. 影響廠商權益
  4. 具單方決定性質

應認定其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建議招標機關於作成評選決定時應審慎為之,並確實踐行相關法定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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