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評選決定之法律性質認定,主要探討其是否構成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考量政府採購案件中招標機關的評選決定具有下列特徵:
應認定其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建議招標機關於作成評選決定時應審慎為之,並確實踐行相關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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