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持有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並已取得債權憑證,債務人曾部分清償後又停止給付,當事人欲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本案中,債務人部分清償並不構成完全消滅債權之事由,應不影響執行名義之效力。
債務人之部分清償僅減少債權額度,不影響債權人就剩餘債權行使強制執行之權利。惟執行時應扣除已受清償之金額,以避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之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程序可就債權餘額繼續進行,但應注意:
建議製作債權餘額計算表,詳列:
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檢附:
建議妥善保存債務人部分清償之相關單據,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考量本案債務人僅為部分清償,應不影響債權人依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建議可就剩餘債權金額續行強制執行程序,惟執行時應確實扣除已受清償之金額,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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