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7

本票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效力問題

我已經使用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了。之後對方有陸續還部分欠款,但他又開始不還錢,這樣我聲請強制執行會有影響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持有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並已取得債權憑證,債務人曾部分清償後又停止給付,當事人欲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名義之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本案中,債務人部分清償並不構成完全消滅債權之事由,應不影響執行名義之效力。

二、部分清償之法律效果

債務人之部分清償僅減少債權額度,不影響債權人就剩餘債權行使強制執行之權利。惟執行時應扣除已受清償之金額,以避免債務人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定之異議之訴。

三、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強制執行程序可就債權餘額繼續進行,但應注意:

  1. 確認債權憑證仍在有效期間內
  2. 明確計算已清償金額及剩餘債權金額
  3. 檢附相關清償證明文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製作債權餘額計算表,詳列:

    • 原始債權金額
    • 已受清償金額
    • 目前實際債權餘額
  2. 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檢附:

    • 債權憑證正本
    • 債權餘額計算表
    • 部分清償之相關收據
    • 強制執行聲請狀
  3. 建議妥善保存債務人部分清償之相關單據,以備日後舉證之需。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務人僅為部分清償,應不影響債權人依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利,建議可就剩餘債權金額續行強制執行程序,惟執行時應確實扣除已受清償之金額,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債權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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