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約時對方並未讓我仔細觀看合約逐條內容,僅倉促使人簽名並付款,待付款程序完成後,才影印合約書給我。回家仔細查閱後發現合約書上印有「簽署本協議書即表示同意本協議書上所有條文。本人已明確閱讀上述各項協議條款,接受並同意遵守。」若對於該約款內容有疑義或不同意該如何處理?得否解約?
當事人於簽訂合約時,未獲充分時間審閱契約內容即被要求簽名並完成付款。合約中載有「簽署本協議書即表示同意本協議書上所有條文」等約定條款,當事人事後始收到合約影本並發現有不同意之處,擬尋求解約途徑。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有下列情形且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本案中,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即要求簽署的行為,應可能構成上述第3款及第4款之情形。
依民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若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應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倉促簽約的情況,可能影響契約效力的認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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