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7

民事調解協商僵持請求法官裁定

民事訴訟 如果簽協議時雙方不肯讓步協商 可以請法官裁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於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對於和解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擬請法官直接裁定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法院和解制度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法院有權在訴訟過程中隨時試行和解。

二、和解方案之提出

  1. 當事人間和解意思接近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第1項規定,雙方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2. 若一方當事人到場有困難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三、和解不成立之效果

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法院應依一般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此規定可類推適用於和解不成立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考慮接受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提出和解方案,因為:
  • 和解成立可節省訴訟時間
  • 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3項規定,可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 若確實無法達成和解:
  • 應依循一般訴訟程序進行
  • 積極準備訴訟資料及證據
  • 等待法院依法審理判決

肆、結論

考量本案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共識,建議可先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聲請法院定和解方案。若仍無法達成和解,則應依循通常訴訟程序進行,由法院依法審理並作成判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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