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事訴訟勝訴後,債權人欲與債務人簽署包含利息、延遲費用等執行內容之協議書時,債務人拒絕簽署的法律效力及處理方式。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確定判決本身即為執行名義,無須債務人另行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故確定判決對當事人即具有拘束力。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故即使債務人拒絕簽署,仍應依法定利率或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考量本案已有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且法律已明確規定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建議債權人無須執著於另行簽署協議,得直接依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機關依法進行後續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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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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