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屋已出租予第三人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問題。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據此,房屋的租賃權應不因強制執行而當然消滅。
然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因此,若租約未經公證且符合上述情形,則可能無法對抗拍定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關於房屋已出租情形下的強制執行,應可繼續執行程序,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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