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3-08

房屋出租期間之強制執行效力

如果強制執行時 房屋租給別人 是否可以繼續執行動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屋已出租予第三人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繼續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強制執行與租賃權的關係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據此,房屋的租賃權應不因強制執行而當然消滅。

然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因此,若租約未經公證且符合上述情形,則可能無法對抗拍定人。

二、執行程序的合法性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參、處理建議

  1. 對執行機關而言:
  • 應查明並記載租賃關係存在的事實
  • 執行程序可以繼續進行
  • 應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
  1. 對承租人而言:
  •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提出異議
  • 確認租約是否經公證及期限
  • 與拍定人協商續租可能性
  1. 對拍定人而言:
  • 應注意房屋是否有租賃關係
  • 評估是否需承受既有租約

肆、結論

關於房屋已出租情形下的強制執行,應可繼續執行程序,但建議:

  1. 執行機關應注意保障承租人權益
  2. 承租人可依法提出異議
  3. 租賃關係是否存續,應視租約是否經公證及期限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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