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有陌生人在其住家門前餵食其飼養的狗,雖經明確告知並要求停止,但對方仍持續進行餵食行為,當事人欲了解相關法律權益及自保方式。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陌生人未經同意餵食他人寵物的行為,應構成對當事人所有權之妨害。
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未經飼主同意之餵食行為,若影響寵物健康,可能涉及騷擾動物之情形。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若該行為造成喧嘩或妨害安寧,可能涉及「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之情形。
考量陌生人未經同意餵食行為可能涉及妨害所有權及違反動物保護法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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