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今天罰錢標準變成是有個級距表,不管個人法人,只要犯超過某個程度就會變所得 % 數罰,這樣會有什麼立法原則、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嗎 如:某人酒駕第二次,法官認為屢犯,採年所得 10 % 又如:某公司屢次不讓員工報加班費,採月淨利 10%
本案擬評估修改現行刑事與行政罰鍰制度,將罰金/罰鍰金額改為依個人年所得或企業月淨利之比例計算,具體方式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法律體系之重大變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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