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眾人深夜飆車競駛,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凌晨 2 時許,A 被帶至警局,員警先告知 A 可拒絕夜間詢問,因 A 明確表示同意詢問,警員開始製作筆錄。警詢經過 1 小時,A 頻頻打呵欠,並說「非常睏」、「忍不住了」。警察為了不讓 A 入睡,持續拍觸 A 肩膀,A 遂在半睡半醒之間作出不利之自白。請分析其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本案A因深夜飆車競駛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於凌晨2時許被帶至警局。警方雖告知其可拒絕夜間詢問並取得同意,但在詢問過程中A已明顯表現疲倦且頻頻打呵欠,警方仍以拍觸肩膀方式強制其保持清醒,致A在半睡半醒間作出不利之自白。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警方已告知A可拒絕夜間詢問且取得明示同意,此部分程序應屬合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本案中:
A應主張該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所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檢方如欲以該自白為證據,應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即使該自白具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考量本案警方於詢問過程中,在A已明顯表示疲倦之情況下仍強制其保持清醒並繼續詢問,該自白應屬疲勞訊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不應具有證據能力。建議應聲請法院依法審查該自白之證據能力,並主張該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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