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實際生母存在血緣關係,但在法律上未被登記為生母,欲確認是否需要辦理扶養程序才能取得繼承權。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此條明確指出,生母與子女之關係無須經過認領程序即可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只要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子女應具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分。
本案當事人若能證明與生母間的血緣關係,應可依法主張繼承權,無須另行辦理扶養程序。
若戶籍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可能需要透過以下方式處理:
立即行動事項:
法律程序:
注意事項:
考量民法第1065條第2項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且無須認領,因此當事人應無須辦理扶養程序即可主張繼承權。建議先確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即可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行使繼承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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