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車位租約履行爭議

出租人不想承租車位給承租人 現在對方想要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怎麼請求 但合約四月才開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簽訂車位租賃契約,約定自4月開始生效
  • 出租人於契約履行期前表示不願履行契約
  • 承租人欲請求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車位租賃契約應屬民法上之租賃契約。

二、債務不履行責任

  1.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 本案出租人於履行期前即表示不願履行契約,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承租人應得依上述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損害賠償範圍

承租人可能得請求之損害項目:

  1. 另覓相同條件車位所增加之租金差額
  2. 尋找替代車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3. 其他因此所受之損害

參、處理建議

  1. 協商建議
  • 建議先與出租人進行協商,了解不願履約原因
  • 以書面方式請求出租人說明理由並表達履約意願
  1. 法律行動建議
  • 若協商不成,可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履行契約或賠償損害
  •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包含:
    • 租賃契約書
    • 尋找替代車位之相關支出證明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
  • 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出租人拒絕履行車位租賃契約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責任,建議承租人: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2. 同時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3. 評估實際損害並尋求適當賠償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請求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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