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管委會在去年區權會,用未來修繕需要,需要調漲管理費,一坪調到10月,這樣我們一個月可以多三萬多元盈餘,結果現在物業說新合約他們一個月要調漲三萬多,我們管委會沒有公開招標也沒有比價,就說同意,還沒簽約,等於我們調漲的錢,是拿來給物業調薪用,我們其他住戶覺得不合理,所以想再簽約前,下禮拜跟管委會開會討論,但我們想確定,他們這樣做是否違反社區規約或背信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委會職務包含:
本案管委會應依上述規定執行職務,惟其未經公開招標即同意物業費用調漲,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住戶應可要求管委會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以了解調漲合理性。
管委會若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經適當評估與比價程序即同意調漲,可能涉及背信。然需視具體情況及是否造成社區損害而定。
考量本案管委會之作為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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