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費調漲爭議與管委會決策適法性

我們管委會在去年區權會,用未來修繕需要,需要調漲管理費,一坪調到10月,這樣我們一個月可以多三萬多元盈餘,結果現在物業說新合約他們一個月要調漲三萬多,我們管委會沒有公開招標也沒有比價,就說同意,還沒簽約,等於我們調漲的錢,是拿來給物業調薪用,我們其他住戶覺得不合理,所以想再簽約前,下禮拜跟管委會開會討論,但我們想確定,他們這樣做是否違反社區規約或背信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管委會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調漲管理費,每坪增加10元,預計每月增加三萬多元盈餘。
  2. 物業公司要求新合約調漲費用三萬多元。
  3. 管委會未經公開招標及比價程序,即同意物業公司調漲要求。
  4. 尚未簽約,住戶擬於下週管委會會議討論此事。

貳、法律分析

一、管委會職務執行之合法性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委會職務包含: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3.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案管委會應依上述規定執行職務,惟其未經公開招標即同意物業費用調漲,可能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資訊公開與透明度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文件,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住戶應可要求管委會提供相關財務資料以了解調漲合理性。

三、背信責任之可能性

管委會若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經適當評估與比價程序即同意調漲,可能涉及背信。然需視具體情況及是否造成社區損害而定。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於下週管委會會議前依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相關財務資料
  • 要求管委會說明未進行招標比價之理由
  • 建議進行市場調查比價
  1. 中長期建議:
  • 建議修訂社區規約,明定重大支出之招標程序
  • 建立定期檢討機制
  • 強化財務透明度

肆、結論

考量本案管委會之作為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建議:

  1. 先行蒐集相關資料,以利會議討論
  2. 要求管委會依法定程序辦理物業合約
  3. 必要時得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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